云南迪庆两级法院宣判六起涉野生动物犯罪案:最高获刑13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4月9日消息 , 为加强对野生动物的司法保护 , 依法严惩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犯罪 , 近日 , 云南省迪庆藏族自治州两级法院依法宣判六起涉野生动物犯罪案件 , 包括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 , 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以及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等 , 7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至六个月或拘役 , 并处罚金 。
迪庆州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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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
案情简介:2019年4月 , 德钦县公安局接到奔子栏镇派出所的电话称其辖区内青某某有非法持有枪支的嫌疑 , 在民警对其住所搜查的过程中 , 查获枪支、弹药、爆炸物若干 , 野生动物尸体六具、野生动物制品五件 。 经鉴定 , 其中包括国家一级保护动物林麝3只、斑羚3只、国家二级保护动物鬣羚1只 。
判决结果:被告人青某某犯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 , 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犯非法储存爆炸物罪 , 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 , 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 , 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数罪并罚 , 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 , 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 。
德钦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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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二
案情简介:2019年10月 , 扎某到“其别扎咱”和“斯通顶木”(当地地名)时 , 使用射钉枪射杀了两只野猪及一只水鹿 。 经鉴定 , 其射杀的水鹿属于国家二级保护动物 , 两只野猪属于“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简称“三有动物”) 。 德钦县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同时 , 认为被告人扎某的行为造成了国家野生动物资源遭受损失 , 对当地生态环境造成了影响 , 侵害了社会公共利益 , 在依法公告后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
判决结果:被告人扎某犯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 , 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 , 并处罚金1500元;犯非法持有枪支罪 , 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 。 数罪并罚 , 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 , 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元 。 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依法经调解 , 扎某当庭支付野生动物资源损失费16000元 , 并通过全国法院庭审直播网公开致歉 。
香格里拉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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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三
案情简介:李某某在收到其朋友赠送的2件野生动物角、3件野生动物脚后放在其经营的银坊内出售 。 2019年7月 , 香格里拉市森林公安局例行检查时在其店内被查获 。 经鉴定 , 查获的2件野生动物角为髭羚角 , 属国家二级保护动物 , 3件野生动物脚为赤麂 , 属于“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简称“三有动物”) 。
判决结果:被告人李某某犯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 , 处拘役三个月 , 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
【云南迪庆两级法院宣判六起涉野生动物犯罪案:最高获刑13年】案例四
案情简介:被告人斯某在西藏自治区芒康县向一名陌生男子购买麝香2个 , 野猪香10个 , 后又购买山鹿脚2只 , 带至香格里拉欲出售 , 2019年5月 , 香格里拉市森林公安局巡逻检查时被查获 。 经鉴定 , 其购买的2个麝香为林麝香 , 林麝属国家一级保护动物;山鹿脚2只为白唇鹿脚 , 白唇鹿属国家一级保护动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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