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歌@分手了,27万元钻戒及转账的20万怎么办?| 案例( 二 )


经过询问 , 王刚认可房屋买卖合同等一系列证据的真实性 , 但他表示 , 虽然购房协议写的是自己一个人的名字 , 换大房子却是陈歌提出来的 。 另外 , 此前购买戒指的信用卡分期账单还没有还清 , 之所以要求陈歌返还这20万元 , 主要是担心陈歌不肯归还戒指 , 想尽可能减少经济损失 。
在庭审中法官发现 , 陈歌之所以不承认收到过钻戒 , 是出于对王刚提出分手的不满和气愤 , 而王刚要求陈歌返还钻戒及汇款20万元则是想减轻经济负担 。 最终 , 经过调解和劝诫 , 双方达成和解 , 陈歌当庭让家人送来那枚价值27万元的钻戒 , 将钻戒连同鉴定证书、包装盒、包装袋一并交还给了王刚 。
法官说法
了解过王刚与陈歌的案例之后 , 我们应当明确两点法律知识:
第一、有效的微信聊天记录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16条、修改后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14条 , 手机短信、电子邮件、即时通信、通信组群等网络应用服务的通信信息属于电子数据证据 。经核实的、可以确定使用人身份、未被删改的微信记录可以作为证据 , 用于认定相关案件事实 。
本案中 , 陈歌虽不认可收到过钻戒 , 但陈歌手机中微信App绑定的两个账户之一 , 即是与王刚对话的微信账户 , 王刚手机中留存的微信聊天记录完整地显示了两个人间关于购买钻戒、返还钻戒的沟通内容 。 因此 , 王刚提交的微信记录可以作为有效证据 , 证明陈歌收到了钻戒 。
第二、恋爱期间给付对方的财物是否均能要求返还?
恋爱期间给付的财物通常意义上属于赠与 , 但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0条、2011年《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50条之规定 , 分手后可以依法要求对方返还“彩礼” 。
所谓“彩礼”是指“以缔结婚姻为目的而给付的大额财物” , 而“恋爱期间给予对方的财物”不等于“彩礼” 。 换言之 , 两人分手后 , 如果男方要求女方负担“日常约会花费”的一半 , 是缺乏法律依据的;而男方要求女方返还价值不菲的订婚戒指 , 则具有一定的法律依据 。 在裁判“彩礼”的返还与否及具体金额时 , 法院还会综合考虑两人有无实际共同生活、双方解除婚约的具体原因、彩礼的给付有无造成给付方生活困难等诸方面因素加以判定 。
文章来源:公众号@北京海淀法院
编辑 | 孙舒洁(实习)
主编 | 王秀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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