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心』合同里约定员工未完成业绩自愿辞职 能否要求赔偿金?听青岛市人社局怎么说
半岛采访人员 肖玲玲
【『当心』合同里约定员工未完成业绩自愿辞职 能否要求赔偿金?听青岛市人社局怎么说】“本人承诺每月销售业绩未达到20万元标准的,自愿提出辞职申请”……劳动者与企业做出约定,若因业绩未达成被解除劳动合同,是否可以要求赔偿金?听市人社局怎么说 。
事件简介:
唐某2017年5月1日进入某贸易公司担任销售经理,与公司订立了期限至2018年5月1日的劳动合同 。因唐某的销售业绩一直未能达到公司标准,公司与唐某签订了《业绩计划申报单》,该计划中公司与唐某约定2个月的观察期,唐某承诺2017年5月至7月期间其本人每月的销售业绩不低于20万元,如未能完成该业绩,唐某需向公司提出辞职,且单位不承担任何补偿 。
因唐某未能完成该销售业绩,2017年8月1日,该公司以唐某未完成业务,应履行离职约定为由为唐某办理了离职手续 。
唐某对此提出仲裁申请,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
裁判结果:
庭审中,该公司提交了有唐某签字确认的《业绩计划申报单》,该申报单中载明“本人承诺每月销售业绩未达到20万元标准的,自愿提出辞职申请 。”该条款约定内容应视为该公司与职工约定了解除劳动合同条件,该约定内容不符合法律规定,故该公司以此为由解除与唐某的劳动合同行为违法,应支付唐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
案件评析:
本案中唐某未能完成销售业绩,应视为不能胜任工作情形,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二)项的规定,若劳动者存在不能胜任工作情形,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
该公司与唐某的上述约定,实际上是在唐某不胜任时单位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且可以不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该约定明显不符合《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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