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国:证人培训与适应性训练的界限( 二 )


第一,证人适应性训练既可以由法院内部的证人服务部门安排,也可以由外部机构安排 。事实上,这类安排通常由法院内部的证人服务部门采取在庭审前带领证人参观法庭的方式,因而一般是可以接受的 。这种准备工作也可以在法庭外通过一定方式完成 。这样可以降低证人因不熟悉诉讼程序而引起的精神紧张,使证人在作证过程中表现得更好 。当然,这些都不涉及对预期证据或潜在证据进行讨论 。 
第二,外部机构对证人进行适应性训练的程序规定 。关于控方证人,任何安排证人适应性训练的建议都应事先通知皇家检控署 。在征求警方意见后,如有必要,应邀请皇家检控署对这些建议的可行性发表意见 。警方在收到相关信息时,应当及时告知皇家检控署 。计划安排证人适应性训练的建议,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而不应以非正式的口头形式提出 。皇家检控署经审查认为该方案违反了相关的禁止性规定,应当进行修改 。关于辩方证人,相关机构在安排证人适应性训练前,应征询律师的意见 。同时,应当以书面形式载明培训的性质和范围 。如果辩方利用外部机构安排证人进行适应性训练,律师应当确保把相关的工作情况告知主审法官,并在工作结束后通知皇家检控署 。 
第三,证人适应性训练的监督或控制 。一般而言,证人适应性训练过程应由初级律师或出庭律师进行监督或控制,也可以由初级律师或出庭律师指定的具有丰富司法实践经验的人来监督或控制,最好是由律师公会、法律协会认证的组织进行监督或控制 。任何参与上述过程的人员均不得对作证内容有任何了解 。无论何时进行,都要对证人适应性训练过程的负责人、参加人员的身份予以记录 。同时,还应当警告证据可能受到污染以及司法程序可能被扭曲的风险,并当予以记录 。 
第四,在证人适应性训练过程中使用的文件应当保存 。如果涉及到控方证人,应当将文件例行送交皇家检控署 。如果涉及到辩方证人,则应当将文件提交法庭 。所有材料都不得受到损毁 。 
第五,对专家证人培训的特殊规定 。对于专家证人或类似证人,可以例外地进行培训 。比如,可以培训专家证人在本方举证或交叉询问中如何向陪审团提供全面的专业证据 。又如,可以培训专家证人在专业技能范围之外出庭作证的能力,以减轻其出庭作证的压力 。这种培训的关键在于,既不要将其置于即将开始的庭审背景下,也不要将其与即将开始的庭审联系起来 。这样,它就不会对证据产生任何影响 。 
【英国:证人培训与适应性训练的界限】(作者为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研究室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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