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证据如果从客观上可以证明事情的真相且无懈可击,法庭会采纳吗

观点写在前面,补充写在后面不会。非法证据不管证明了什么,都不会采纳。就算我们国家,也是一样。所谓非法证据排除,是指确定了是非法证据后,就当做没有这份证据。强调的是取证合法性。这是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的博弈。程序正义是指普遍的,客观的,不以人的主观或者个案因素为转移的正义。放之四海而皆准。实体正义是指个案的真相、公平、水落石出。只是指个案本身。个案的实体正义不能动摇普遍的程序正义。因为只有普遍的程序正义才能保证大多数案件的实体正义。这是法律经过博弈后最合适的取舍。程序大于一切。补充:我们国家目前非法证据的难点在于:1、如何认定是非法证据予以排除。 这一点来说,目前真的很难,但是较之没有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时,现在的侦查取证行为已经比以前好太多(当然不是说完全没有刑讯逼供等)。在个别案件中辩护人或者被告人提出非法证据排除的,要求提供线索、证据,有些案件刑讯事实证据确凿,法院是一定会排除此证据的。 而还有一些案件,辩护人、被告人处于弱势地位,且现在公检法配合多过制约,所以没有非常确凿的证据的话,法院是不会作为非法证据排除的。 (关于非法证据的排除,这里不具体展开)2、因为非法证据而取得的其他合法证据也就是所谓“毒树之果”,是否予以排除。 简单的for 一个ample ,刑讯逼供出的言词证据,嫌疑人交代了作案工具藏匿地点,找到后,检验出被害人的血迹,嫌疑人的指纹。作为物证能够间接证实嫌疑人作案事实。但是此物证是来源于刑讯逼供的言词证据。是否采用? 我们国家现在对这种“毒树之果”是采用的。 (简单说一下,也不再展开)综上,非法证据一旦确定,是必须予以排除的。这是原则。 目前需要进一步完善的是,如何更好的实施此原则,排除程序、认定依据等。(此问题详细描述不好,可以精简以及再准确一点,就不修改了,本回答作为普法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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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手段取得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手段取得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属于非法言词证据,必须排除。物证、书证的取得违反法律规定、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在得到合理解释或者被其他证据印证的,可以采用;不能解释或补正的,应当排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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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刑诉上,我国规定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在刑诉上,首先,刑诉的第一步就是阐释什么是非法的证据。 非法的证据主要是野生的,没有按照法定程序收集取得的,没有经过质证的。对于非法证据的排出,第一,必须排除。刑讯逼供,和以暴力,威胁取得的证人证言。第二,可以排除。即是程序上的瑕疵。检院把握。第三,对方质证意见,法院予以采信,证据排除。~~~~~~~~~~~~~~~~~~~~~~~~~ 目前的中国仍然在证据采信上偏于实体。一个法治发达的国家会注重于程序。因为程序所体现出来的正义恰恰是平民的正义。高级的正义。你所提出的问题,恰恰是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的权衡。 另外,任何证据也只是给予了人们一个推理的可能,为过去的事实的推断有一个依据。因此,由于这是一种主观活动,带有推理和猜测,因此不能保证主客观的一致。所以,证据也是人类证明事实的无奈的选择,不要把证据神化了。 在刑事诉讼的证据取得上,国家公权力有大批资源来进行查清事实,证明事实的活动,而被追诉方只有很小的力量来查清事实。双方地位悬殊。况且,证明一个人有罪,本身并不很难,证明一个人无罪,难。这也就是程序的意义。程序是权力的镣铐,约束国家公权力作恶。 故,程序很重要,违反程序的证据的采信会让国家公权力视程序而不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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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好复习到这里。 【非法证据如果从客观上可以证明事情的真相且无懈可击,法庭会采纳吗】
非法证据如果从客观上可以证明事情的真相且无懈可击,法庭会采纳吗
看注意那里,毒树之果是不排除的。比如刑讯逼供嫌疑人使其说出毒品交易链或者窝藏地,或者其他证据的,属于毒树之果,这类证据不排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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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就题主条件看来既然已经界定了证据“非法”那么必然应当排除。既然“非法”那么这不是有瑕疵或是可以补正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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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的,只要是真的无懈可击,对非法取得的证据会追究责任但并不影响证据的证明效力。  非法证据不被采纳并不是因为证据的采集过程非法,而是在违反程序的采集过程中无法排除证据被污染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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