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仲裁应当怎样收集证据

网络仲裁中的证据类型尽管未超出传统诉讼和仲裁中关于证据类型的规定,但其侧重于电子数据这一类证据类型。在证据提交、调取与认定规则上也有不同。以广州仲裁委于2015年发布的《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网络仲裁规则》(以下简称《网仲规则》)为例进行讨论。
《网仲规则》专设“证据”一章,用三个条文对证据的提交、调取、认定进行了规定。关于证据提交,需要注意的是证据的主要形式为电子数据,其他证据类型如书证、物证也可以转换为电子数据后进行提交;仲裁庭在必要的情况下可以进行证据调取;由于主要的证据形式或者说能够出现在网络仲裁审查或庭审中的证据只有电子证据,所以在证据认定上直接规定了“电子数据认定”,主要涉及对电子数据真实性的认定,电子数据形式合法性的认定以及电子签名的效力认可问题以及仲裁庭认定电子数据的基本原则。
在证据收集问题上,电子数据的采用满足了网络仲裁网上申请、网上受理、网上开庭的需求,是实现网络仲裁高效便捷的重要保证,但同时在证据收集过程中,也需要注意由于网络技术所引发的不可靠性与不安全性,在网络环境下,不得不防范系统崩溃、黑客袭击、电脑病毒以及技术欺诈等威胁因素。这也正是《网仲规则》在电子数据的认定问题上着墨颇多的重要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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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仲裁是指利用网络技术资源提供仲裁服务的网上争议解决方法,对可信电子证据的依赖度极高。
电子证据,是指借助现代信息技术和电子设备形成的一切证据,或者以电子形式表现出来的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一切证据,它也被称为电子数据或电子数据证据。
根据2015年2月4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电子数据是指通过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同时在该条第二款规定了“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录音资料和影像资料,适用电子数据的规定。”由此可见,广义的电子证据的范围十分广泛,存储于电脑硬盘(包括HDD和SSD)、手机ROM、以及其他电子存储介质的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一切证据都是电子证据。
一般情况下,法定的证据形式都是可见、可感知的物质形态。然而,由于电子证据是磁或者电的一种脉冲,因此要通过一定的技术手段,将电子数据以法定的证据形态或是法庭可以采纳的证据形式固定,将其转换为可感知的形态,才能具有证据的形式,也才能在法庭上作为证据展示。
既然电子证据也是一种证据,因此也要满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规定的合法性、真实性(客观性)、关联性。具体到电子证据而言,即:
1、电子证据合法性主要体现在:
A.电子证据的收集主体要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收集电子证据的主体必须具备法律所赋予的权限;
B.电子证据的收集方式要具有合法性,在收集的过程中,不能通过不正当的手段获取证据。
2、电子证据客观性主要体现在:
电子证据要能够将客观事实真实地反应出来,不能对事实的真相进行歪曲或者篡改,也不能根据主观想法进行随意取舍,而应当最大程度地确保电子证据的完整性和前后连贯性。只有经过调查取证后认为属实的电子数据才能最终被认定为合法有效的电子证据予以采纳。
3、电子证据关联性主要体现在:
作为证据的事实必须与案件中的待证事实有客观的联系,能够证明案件中的有关待证事实。
一般而言,电子证据链的证明力高于单独的电子证据。电子证据链是指由两个或两个以上不同的电子证据所组成的、通过一定的关联关系连接起来、内容相互印证并体现或提高证明力的、用以证明案件事实性的证据集合。而证据对于案件事实是否有证明力、是否具有可信性取决于证据与案件事实是否有联系。
为了提高证据的可信性和证明力,在司法实践中主要通过构建证据链的方式说明。即当多个不同来源的关联证据共同指向同一个事实时,才能说明证据及其结论的可信性。
出证报告当然也属于电子证据的一种,其可信度更好。我们以法大大出证报告为例来详细说明一下:
1、首先,法大大技术人员通过管理系统及相关技术对申请人及其他文件签署各方的注册、实名认证、文件签署等环节所涉及的各项信息、数据进行了即时的跟踪与留存,对上述信息、数据等进行了全面、详细的验证与核对,并将相关数据信息进行了汇集。
2、其次,通过即时跟踪留存数据的分析,确认文件签署双方在注册实名认证环节制作的电子电子签名为文件签署双方的电子签名人专有。在文件签署环节,通过A.各自的ip地址信息和登录、签署时间;B.由回填签署人认证的手机号码收到的下发签署验证码,以确认签署时电子签名制作数据仅由电子签名人控制。
在文件签署环节,通过各自的ip地址信息和登录、签署时间和由回填签署人认证的手机号码收到的下发签署验证码,以确认签署时电子签名制作数据仅由电子签名人控制;
【网络仲裁应当怎样收集证据】 由于法大大采用X.509标准CA数字证书、RFC3161数字时间戳协议、ISO PDF文档标准、非对称加密算法和标准哈希算法,对在法大大网站签署的数据电文进行数字签名,从而形成了不可篡改的数字签名文件。
这使得待证电子合同中的文件签署双方的电子签名是符合《电子签名法》第十三条规定的可靠的电子签名。可靠的电子签名和手写签名有同等效力,由此证明了各签署方数字签名信息合法有效。同时由于使用RFC3161数字时间戳协议,出证报告也能证明各方签署协议的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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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性按顺序诉讼保全、公证保全、自行保全。
诉讼保全,在这里是指诉前证据保全,执行机关为人民法院。
公证保全,即是由公证机关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作出的证据保全,在必要时,公证员可以出庭质证。公证机关出具的公证证明,由于其效力已为法律所肯定,在司法实践中通常会被法院直接作为有效证据采信。
自行保全,主要有以下三种:直接打印、直接保存网页、利用其他软件保存网页为脱机浏览。该三种方法在真实性或完整性上都有着一定程度的瑕疵,相应证据的法律效力均不及公证证据,在实际案件中很难被法院采信。
钛媒体:据消息称,第三方电子合同平台法大大联合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下称“广仲”)最近正式上线的“一站式”网络仲裁服务系统,为网贷平台头疼的逾期借款收回业务,提供了既高效又合规的纠纷解决方案。该系统包含了从电子合同签署及存证、电子证据梳理、网络仲裁系统服务到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等,贯穿整个网贷纠纷解决的全过程。同时服务全程由专业律师介入,通过网络仲裁服务平台,向仲裁委提出申请并推送电子合同及有效电子证据,仲裁全程在线,高效便捷,合法合规。经过前期试运行,目前平台每天最高可受理逾万宗案件,最快7天便可批量化拿到裁决书。
这种第三方互联网平台联合仲裁委的网络仲裁服务平台为个人乃至企业提供了收集证据的新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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