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同济大学已立案,立案后不久法官以起诉程序有问题要求我先撤诉,有录音,需要一审结束再公开录音吗
为什么不批准复学这个不能立案呢???已经发布了几个相关的问题,然后又发现了新证据,应该要提交的。。。上海市精神卫生中心精神科门诊
【起诉同济大学已立案,立案后不久法官以起诉程序有问题要求我先撤诉,有录音,需要一审结束再公开录音吗】
我因屡在澡堂被人围攻谩骂,并为避开所住同济大学西南三楼403寝室同楼层学生(含以前所提网络侮辱、诽谤我的学生)挑挑衅,2014年4月份始常到5楼单人淋浴间冷水淋浴。2014年8月16日上午,淋浴后到5楼洗衣。后5楼数学系女生周苏玉在我身侧不自然大声咳痰,我质问她数句,继而引发争吵,她说:“我很久没有打架了”,抓住我的衣领上提,我力图摆脱而反抗,她又从我身后扼住我脖子至前胸某位置,使我无法挣脱,后我低头咬伤她手臂挣脱束缚,后马上往楼下逃。她大叫:“你是不是想死”,并同另一人一起追我至1楼。楼管见状通知校保卫处,后我和周苏玉前往沪东派出所接受调查。当天晚上,在我及其监护人均不同意的情况下,我在派出所被饿了两顿后被同济大学物理科学与工程学院贾飞老师同派出所民警在我监护人强烈反对下将我送往上海市精神卫生中心住院治疗,两日后由父亲办理出院手续。2014年8月18日出院至今我都不被准予在校住宿、注册。
2014年8月16日入院,18日带我出院时父亲询问上海市精神卫生中心医生是否有病历,被告知我住院的两天恰好是双休日,没上班,没有问诊所以没有病历;贾飞老师、公安机关亦皆未告知我父亲我在上海市精神卫生中心接受诊断、住院留有病历资料。
2015年9月16日接受司法精神病鉴定不让注册,司法鉴定就采用了2015年8月16日到8月18日的诊断……然后我们还觉得不是没有病历怎么写进去的???
直至2015年12月我提议父亲去医院看看是否真的无病历,于2015年12月25日到上海市精神卫生中心复印了病历。拿到病历后对其中陪诊人在上海市精神卫生中心门(急)诊诊疗告知知情同意书上违法签字承诺、医生违反程序收治并胡乱诊断种种乱象惊异不已。
1.贾飞老师在上海市精神卫生中心门(急)诊诊疗告知知情同意书上“陪诊人承诺自己系患者的法定监护人/具有监护人的书面授权,已经悉获以上全部告知,并愿承担监护人的责任”款项下,在未获取我监护人书面委托,未获取监护资格的情况下在“陪诊者签名”一栏签署“贾飞”,在“与患者关系”一栏签署“师生”。上海市精神卫生中心又在没有核实陪诊人监护资格的情况下同意对我收治问诊。
2.上海市精神卫生中心官网提供了“上海市精神卫生中心入院须知”文件中,说明办理入院手续需已经在门诊签署完备的相关入院通知书和知情同意书,而我们复印了所有病历,发现病历中并无相关入院通知书和知情同意书,不应该收治我入院;
另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由所在单位、当地公安机关送往医疗机构进行精神障碍诊断,诊断结论、病情评估表明,就诊者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应当对其实施住院治疗,我并未被诊断为严重精神障碍,不应对我实施住院治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第三十二条,精神障碍患者有本法第三十条第二款第二项情形,患者或者其监护人对需要住院治疗的诊断结论有异议,不同意对患者实施住院治疗的,可以要求再次诊断和鉴定。
依照前款规定要求再次诊断的,应当自收到诊断结论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医疗机构或者其他具有合法资质的医疗机构提出。承担再次诊断的医疗机构应当在接到再次诊断要求后指派二名初次诊断医师以外的精神科执业医师进行再次诊断,并及时出具再次诊断结论。承担再次诊断的执业医师应当到收治患者的医疗机构面见、询问患者,该医疗机构应当予以配合。
而如前所述,贾飞老师、沪东派出所民警、医院皆隐瞒了我和父亲医院已经对我作出明确诊断的事实,也未告知我们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重新诊断的权利,以至于我被精神病却难以维权。
然后
2014年10月份我父女被通知需办理休学。因与事实不符我父亲不签字同意沪东派出所处理结果,考书健老师不批准我的休学申请。2015年3月份开学告知我父女我逾期两周未注册拟作退学处理,需申请休学。我父女据理力争办理了2014年9月份始为期一年的休学。休学事宜由学院贾老师代理。据同济大学学生休学申请表(因病休学)表格底部告知:“休学的学生,必须在休学期满前一个月向所在院系书面申请复学,并附县(含县级)以上医院病情诊断证明,经同济大学医院复查合格,教务处同意后可办理复学手续”。
同济大学附属同济医院官网介绍表明校医院为同济大学附属同济医院分院、原同济大学医院。校医院下属科室预防保健科处理学生休学、复学事宜。
我通过同济大学医院审核后于2015年9月8日将复学申请表提交予考书健老师,并附上海精神卫生中心医院证明复印件。我的申请复学程序完全符合规定。
考书健却提起需要我父亲签字同意沪东派出所处理结果,所以没结案。并且哄骗我结案后随警官到上海精神卫生中心再次诊断。我父女拒绝了签字同意的无理要求。短信询问派出所警官后警官告知,复学情况公安机关不会提任何建议。考书健老师也阅读了警官短信内容。
2015年9月14日正式开学。考书健老师在通话中再次告知我父亲没有签字同意沪东派出所处理结果,没结案,所以我至今还在违法乱纪,政审不能过关。或者我应该去复议推翻司法精神病鉴定;又威胁说如果我精神正常就要拘留,就要取消复学资格。并且我父亲没有先签字再带上我跟随警官去医院诊断。现在不能准我复学(有通话录音为凭据)。此后便再无回音。
然后退学……退学之前还有很多经过省略,都写过了在以前的问题里。考书健老师歪曲法律,诱骗我父亲签署沪东派出所相关文书以便结案,妄图永绝后患,未达目的后报复检举人郑敏,在休学、复学事宜上刻意为难,拖延时间;上海市文保分局沪东派出所民警至今未将相关文书(鉴定意见通知书、告知笔录、不予处罚/处罚决定书)送达给我和父亲,致使我和父亲欲申请重新鉴定、申辩及听证、行政复议无门。
然后法官说我没有经过申诉应该先撤诉……
申诉部门说我先起诉了,不知道能不能受理申诉……
最后没有撤诉…………
■网友的回复
谢邀。向学校申诉并不属于行政复议的范畴,何谈行政复议前置?按照一般流程,是应该先学校内部调解、内部解决,再进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但是答主认为这并不是法院要求撤诉的理由。祝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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