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某:男子未报告武汉居住情况不执行居家隔离 被判8个月有期徒刑

中新网客户端北京4月3日电(陈杭)4月3日,在北京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新闻发布会上,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蓝向东通报一起妨害传染病防治犯罪案件 。
3日上午,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通过远程视频方式,依法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被告人常某妨害传染病防治一案 。
【常某:男子未报告武汉居住情况不执行居家隔离 被判8个月有期徒刑】法院查明,被告人常某长期在湖北省武汉市居住 。2020年1月23日凌晨,在武汉市即将实施新冠肺炎疫情管控措施前,被告人常某驾车带其妻儿赶赴湖南省长沙市,后乘飞机抵达北京市 。于1月24日凌晨入住北京市房山区某小区,与其母、兄共同居住 。在北京市期间,常某未报告武汉市居住史,不执行居家隔离措施,多次出入超市、药店等公共场所 。其母出现咳嗽、低烧等症状后,常某安排其妻儿另行租房居住 。其母于2月16日被确诊为新冠肺炎患者,常某于2月18日被确诊为无症状感染者(经卫生健康部门确认属于病原携带者,即感染病原体无临床症状但能排出病原体的人),与其密切接触的28人被隔离 。
房山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常某作为武汉返京人员,在明知北京市采取相关疫情防控措施的情况下,返京后未如实报告,未主动居家隔离观察,主观上具有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防控措施的故意;常某属于病原体携带者,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后其母被确诊为新冠肺炎患者,并造成新型冠状病毒向社会传播的严重危险,导致20多人被隔离观察,其行为已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鉴于防疫部门在对常某开展流行病学调查时,常某能够配合说明活动轨迹,目前亦未发现其行为引起新型冠状病毒较大范围的传播;到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认罪认罚,法院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八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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