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变更」青岛城乡规划许可变更管理规定公开征求意见( 二 )


下列四种情况不需办理规划变更手续
根据征求意见稿 , 下列四种情形不需要办理规划变更手续 。总平面布局、建筑退线、建筑间距满足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要求 , 但建筑角点坐标修正或增加建筑间距标注的;建筑高度、建筑位置、间距退让、小区道路、车位位置、绿化布局及外立面等,因合理的施工误差或施工需要的矫正、微调且不违反法定强制性规范要求的;分割或调整建筑内部平面 , 但不改变建筑外立面或外形,不影响规划条件有关用地性质、容积率、建筑面积、日照等强制性指标的落实,符合消防和结构安全 , 且不涉及相关利害关系人的;因合理的设计、施工误差导致建筑面积(地上部分)增加且增加幅度符合《青岛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范围的建设工程的 。
对不需办理规划变更的 , 在规划核实时对图纸进行确认后办理不动产登记(需要办理工程预测绘成果入库的 , 应当先对图纸进行确认) 。涉及增加建筑面积的 , 应当按照规定及时补交土地出让金 。
建筑物使用性质(用途)变更应符合控规
征求意见稿明确 , 因城市更新、产业转型升级或其他经营确需改变已竣工建筑物使用性质(用途)的 , 应当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 。涉及利害关系人的 , 应当采取社会公示或听证会等形式 , 充分听取利害关系人意见 。涉及土地用途和使用方式改变的 , 应当依法对土地用途和使用方式进行变更 , 属于产业用地的 , 按照自然资源部办公厅《产业用地政策实施工作指引》(2019年版)的规定办理 。
征求意见稿中提到 , 许可证书的内容和形式 , 规划变更许可文件应载明变更的具体内容 , 并在原许可证书上注明本次变更的文号和时间 。变更附图内容应当与规划变更许可文件载明的内容一致 , 对局部变更的应当予以明确标注并加盖审批章(不涉及变更内容的图纸不需加盖审批章) 。
据悉 , 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可以在2020年4月4日-4月10日期间 , 通过以下两种方式反馈意见: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青岛市市南区香港中路17号青岛市行政审批大厅306室(邮编266071)并请在信封上注明“规范性文件征求意见”字样;通过电子邮件将意见发至:[email protected] 。
半岛网编辑 焦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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