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部门:禁止从巴布亚新几内亚输入猪、野猪及其产品

海关总署 农业农村部公告2020年第51号(关于防止巴布亚新几内亚非洲猪瘟传入我国的公告)
2020年4月1日 , 世界动物卫生组织(OIE)通报 , 巴布亚新几内亚南高地省(Southern Highlands)发生4起非洲猪瘟 , 涉及易感动物700头家猪 , 其中发病500头、死亡396头、扑杀1头 。 这是该国首次发生非洲猪瘟疫情 。 为保护我国畜牧业安全 , 防止疫情传入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 现公告如下:
一、禁止直接或间接从巴布亚新几内亚输入猪、野猪及其产品 。
二、禁止寄递或携带来自巴布亚新几内亚的猪、野猪及其产品入境 , 一经发现一律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
三、进境船舶、航空器、公路车辆和铁路列车等运输工具上 , 如发现有来自巴布亚新几内亚的猪、野猪及其产品 , 一律作封存处理 , 且在我国境内停留或者运行期间 , 未经海关许可 , 不得启封动用 。 其废弃物、泔水等 , 一律在海关的监督下做无害化处理 , 不得擅自抛弃 。
四、对边防等部门截获的非法入境的来自巴布亚新几内亚的猪、野猪及其产品 , 一律在海关的监督下作销毁处理 。
五、凡违反上述规定者 , 由海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处理 。
六、各海关、各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及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要分别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有关规定 , 密切配合 , 做好检疫、防疫和监督工作 。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
特此公告 。
【两部门:禁止从巴布亚新几内亚输入猪、野猪及其产品】海关总署农业农村部
2020年4月3日
两部门:禁止从巴布亚新几内亚输入猪、野猪及其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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