半岛晨报■“投毒杀人犯”吴春红宣告无罪,关押5611天
备受舆论关注的“吴春红投毒案”4月1日在河南省高院再审宣判 。 原审被告人吴春红改判无罪 。 该案审判长当日在答采访人员问时称 , 吴春红已被当庭释放 , 可以依法申请国家赔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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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11月15日 , 河南省民权县人和镇周岗村两名孩童中毒 , 致一死一伤 , 经警方侦查认定吴春红为犯罪嫌疑人 。 河南省商丘市人民检察院认为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提起公诉 。 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吴春红无期徒刑 , 河南省高院维持该判决 。 之后 , 吴春红及其亲属向河南省高院、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申诉 。
2019年10月24日 ,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指令 , 河南省高院对该案依法公开开庭再审 。 期间 , 合议庭经过阅卷、充分听取吴春红及其辩护人的意见、赴案发地核实证据、询问部分证人和原侦查人员 , 对案件进行全面审查 。
【半岛晨报■“投毒杀人犯”吴春红宣告无罪,关押5611天】4月1日 , 该案宣判后 , 该案审判长在回应为何改判吴春红无罪时称 , 经再审查明 , 2004年11月14日 , 吴春红到周岗村王某胜家交电费 。 次日 , 王某胜用家中豆糁及面瓢内的面粉煎了面托 , 其子王某龙、王某峰食用后先后中毒
再审认为 , 原审认定吴春红犯故意杀人罪的主要证据是:吴春红在案发前一天早上曾到被害人家 , 案发后吴春红曾作过有罪供述 , 以及证人证言、现场勘查笔录、刑事技术鉴定结论等 。 但经审理 , 吴春红的有罪供述中对多个犯罪细节的供述前后不一致 , 且与部分证人证言存在矛盾 , 有罪供述的作案动机及选择的作案时机不合常理 , 且吴春红在侦查阶段已翻供 , 否认犯罪 。 本案缺乏证明吴春红犯罪的客观证据 , 不能排除其他人作案的可能 。 综上 , 原判据以定案的证据没有形成完整锁链 , 没有达到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 。 原审认定吴春红犯故意杀人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 经河南省高院审判委员会研究 , 吴春红及其辩护人认为吴春红无罪的意见、河南省检察院出庭检察员建议改判吴春红无罪的意见正确 , 符合疑罪从无的刑事审判原则 , 予以采纳 。 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
该案审判长称 , 宣判后 , 吴春红已被当庭释放 , 合议庭已告知其可以依法向河南省高院申请国家赔偿 , 法院将依法作出赔偿决定 。
来源:中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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