套路贷@网络借款“小白”看过来!法官支招谨防“套路贷”( 二 )


许多小额贷款业务由小额贷款公司经营 , 贷款额度一般较小 , 利率较低 , 期限、发放和还款方式方面的约定更加灵活便捷 , 比较适合短期周转 。 网络小额贷款公司 , 目前是由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负责牌照发放和监管事宜 。 如果通过APP或网站进行贷款 , 借款前最好在当地的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网站查询小额贷款公司名录 , 确认其真实性 。
其次 , 必须看清借款合同 。 借款合同的主要内容包括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条款 。 其中特别要注意三个方面:
一是禁止“砍头息” 。 “砍头息”是民间俗语 , 通常指贷款人给借款人放贷时先从本金中扣除一定金额款项 , 导致实际发放给借款人的钱款与合同约定的本金不一致的情况 。 为此 , 我国合同法第200条规定 , 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 , 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 , 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 , 即借款本金实际应为贷款机构转账至借款人账户的金额 。 现实中 , 有些公司为了规避法律责任 , 虽然将全部本金打入借款人账户 , 但在短时间便须扣除一定利息 。 如A公司打入B公司账户1亿元 , 但于次日便扣除1000万元 , 使得B公司无法真正使用全部本金 , 此种情况也属于“砍头息”的情形 , 在认定借款本金时应将“砍头息”予以扣除 。
二是年利率不得超过36%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6条中规定 ,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 , 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 。 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 , 法院应予支持 。 即使借款人已经支付了 , 但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 , 借款人也可以要求返还 。 如果发生此种情况 , 借款人要积极与贷款机构协商 , 要求对方退还超过年利率36%还款的部分 。
三是特殊字体多看几遍 。 在电子合同中加粗、加黑以及加下划线的字体 , 对借款人权利义务影响最大 , 既要看清也要看懂 。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 , 合同中特别标识的字体通常是免除或限制贷款人责任的条款 , 对方责任的减轻意味着借款方将负有更重的注意义务 , 一些理所当然的事稍不留神就变成了负担 。
3、警惕不加审核就放贷的机构
一旦因为借款合同产生纠纷 , 借贷双方协商不成时 , 可以起诉至法院 , 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 那么 , 如何选择有管辖权的法院呢?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 , 被告住所地 , 或者借款合同履行地的人民法院可以行使管辖权 。 如果电子合同中有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法院管辖 , 那么被选择的法院就拥有了相应的管辖权 。 但是该约定不得违反法律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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