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者视角|柴荣:追寻恢复性司法的传统法律印迹( 三 )


经济的压力、官员数量的不足,也是中国古代司法实践中大量运用调解的方式解决社会纠纷的原因之一 。调解会有地方族老、乡绅参与其中,他们常常也是犯罪人和被害人共同的长辈或邻居,他们会用各种灵活的方式商讨如何修复被破坏的社会关系 。《名公书判清明集》中的判词显示,很多情况下地方官府会借助第三方的力量参与到矛盾的化解过程中,尤其是有关夫妻、邻里等熟人之间的纠纷 。《名公书判清明集》中有胡大母阿李因子不孝告于胡石壁的记载,胡石壁权衡“不孝”重罪对阿李和胡大可能造成的难以恢复的严重后果,并没有按照刑事案件程序审判胡大 。而是让母亲阿李和儿子胡大一起回到乡里,“就本人家决十五,令即谢阿李,仍令四邻和劝 。”强调如果胡大不悔改,再按照刑法断罪 。这样的做法彰显了司法裁判对教育感化的重视,对母子和睦关系修复的看重;乡邻的参与也一定程度上减轻了官府的财政和人员压力,可谓一举多得 。 
(作者为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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