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首例涉伪劣口罩公益诉讼案:赔偿款全部用于疫情防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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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线庭审 。杭州互联网法院 供图
中新网杭州3月31日电(采访人员 郭其钰)“被告蔡某、姚某支付赔偿款229200元 , 被告蔡某支付赔偿款594300元 。 蔡某、姚某向社会公众刊发警示公告、赔礼道歉声明 , 召回所销售的伪劣口罩 。 上述款项共计823500元 , 由公益诉讼起诉人代领后 , 转交依法成立的全国性公共卫生类社会公益基金组织 , 专门用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治的公共卫生公益事项支出 。 ”
3月31日 , 杭州互联网法院组成七人合议庭 , 在线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蔡某、姚某销售伪劣口罩民事公益诉讼案 。 该案系新冠肺炎防控期间 , 浙江法院审理的首例销售伪劣口罩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 首例涉公共卫生安全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
2020年1月24日 , 蔡某经姚某介绍 , 在明知无生产日期、质量合格证及生产厂家信息的情况下 , 购买普通防尘口罩 , 并向他人出售 , 姚某从中获取“好处费” 。 经统计 , 已流入市场的口罩有9550个 , 销售金额为764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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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案口罩 。杭州互联网法院 供图
1月24日至1月31日 , 蔡某自行购买普通防尘口罩 , 并向他人出售 。 其中已流入市场的口罩有28400个 , 销售金额为198100元 。 这批口罩被销往湖北、广东、浙江等21个省市 , 用于物资捐赠、药店超市销售、单位保障、民众自用等 。
经鉴定 , 上述宣称具有病毒防护功能的口罩 , 实测过滤效率分别为6.5%、20.1%、8.7% , 均不符合相关国家标准对具有防护功能口罩应达到的过滤效率≥95%的要求 , 不具有疫情防护功能 。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检察院据此向杭州互联网法院提起公益诉讼 , 请求判令被告蔡某、姚某发布警示公告、召回已销售商品、支付消费者购买商品价款三倍的惩罚性赔偿并赔礼道歉 。
法院审理认为 , 两被告明知其销售的口罩不符合疫情防护标准 , 仍以虚假宣传方式对外宣传其口罩达到N95口罩防护标准 , 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 , 危害社会公共卫生安全 , 依法应承担相应民事侵权责任 。 遂作出上述判决 。
【浙江首例涉伪劣口罩公益诉讼案:赔偿款全部用于疫情防控】相关赔偿款由公益诉讼起诉人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检察院代领后 , 转交依法成立的全国性公共卫生类社会公益基金组织 , 专门用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治的公共卫生公益事项支出 。 (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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