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司法工作人员职务犯罪亦可适用认罪认罚从宽( 二 )
积极服务反腐败大局,认真做好互涉案件中与监察调查案件中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衔接 。检察机关在立案侦查司法工作人员相关职务犯罪时,发现公职人员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的问题线索,经与监察机关沟通,由检察机关依法对相关职务犯罪行为立案侦查的案件,称为互涉案件 。一年多来的侦查实践表明,互涉案件总体占比较大,在互涉案件中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必须要注意监察法与刑事诉讼法的衔接 。
监察法中规定的认罪认罚从宽标准、程序与刑事诉讼法并不完全一致 。在互涉案件中适用认罪认罚从宽,负责侦查的部门需要书面征求监察机关的意见,并把握好监察机关“提出从宽处罚建议”的衔接这一关键环节 。对于互涉案件中监察机关对相关犯罪嫌疑人、被调查人提出从宽处罚建议的,既要贯彻落实监察法相关规定要求,充分尊重监察机关“提出从宽处罚建议”的法定职权,更要注重发挥检察机关在刑事诉讼程序中的主导职责,按照法定立案侦查标准与证明标准,依法全面及时收集固定相关证据,全面客观揭露犯罪事实,为衔接工作在法治程序下权威、规范、高效推进提供基本保障 。
做好侦查终结与移送审查起诉工作 。立案侦查决定权“上提一级后”,上级检察院侦查终结后移送下级院审查起诉将会是“侦诉衔接”常态,必须正确处理好上下级检察院之间“行政隶属上下位”的领导关系与“刑事诉讼上下游”的制约关系 。侦查终结时,要认真核实犯罪嫌疑人的居住地,在移送审查起诉意见书上注明,为审查起诉阶段组织开展相关调查评估提供条件 。要做好适用认罪认罚从宽相关情况的案卷登记与移送,需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办理的,要说清理由,补强证据,做好沟通与衔接 。如因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而使基本证据完备的,要从能否排除合理怀疑的角度,进一步审查证据体系与证明力,必要时,可以提请负责捕诉的部门检察官提前介入 。若仍“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要坚持“疑罪从无”,依法提请不起诉或者撤销案件,防止因犯罪嫌疑人认罪而降低证据要求和证明标准,确保办案质量经得起考验 。
【对司法工作人员职务犯罪亦可适用认罪认罚从宽】(作者单位: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五检察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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