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警如此询问方式是否违法?
2018年11月13日下午 , 蓬安县人社局职工陈某向本局局长反映本单位同事在查看值班、目标奖、冷漠旁观作假证等问题时 , 因长期一直未得到公正处理反而踢皮球 , 而与涉事同事发生抓扯纠纷 , 后被同事党喜梅殴打并遭多次踢踹 。 党喜梅报警后 , 蓬安县公安局北城派出所在当晚即对陈某以寻衅滋事为名作出行政拘留处罚14天 。 此后 , 陈某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 , 状告蓬安公安违法行政 。在蓬安公安对证人及当事人进行询问的11份笔录中 , 办案人员对报案人又自称是受害人的党喜梅的询问 , 本应该表述最详细、完整 , 却最为简单 。 似乎不合乎常理 。 需要注明的是 , 殴打陈某的报案人党喜梅丈夫罗某从2015年起就是办案单位蓬安公安局北城派出所民警 , 后调入蓬安县公安局刑侦大队任中队长至今 。 原告陈某向法院提交了长达二十几页的对蓬安公安违法行政辩论意见 , 主要在事实认定、办案程序、非法证据、适用法律等方面提出了合情合理合法的质疑 , 并提交了关键证据 。 以下是原告起诉蓬安公安违法行政的意见之一——办案民警在作笔录时采用诱导、暗示、泄露案情、透露自己对案件的倾向性看法等违法方式 , 以使被询问人按照询问人的意图提供证据 , 证明陈某违法 , 并达到处罚陈某的目的 。 下面略举几例陈某对办案民警违法询问的质疑意见 。 民警违法询问的这些问题 , 证人在此之前并未有过相关陈述 , 纯属民警的个人意思 , 有些甚至是无中生有 。 (一)民警周某与蒋某某询问证人胡某某:“整个过程中陈某打了哪些人?”(民警暗示并诱导胡某某 , 陈某不止打了一个人 。 )“陈某的行为是否影响到你单位秩序?”(向胡某某透露了民警对案件的倾向性看法)(二)民警唐某和林某询问证人伍某某:“短头发女的是怎么甩的资料?”伍某某答:“我当时坐在她身后的 , 我看不到她是怎么甩的 , 我不清楚 。 ”民警唐某和林某又问:“短头发女的是否将资料甩到穿白衣服女的脸上?” (民警无中生有 , 诱导、暗示伍某某 , 并透露自己对案件的倾向性看法)(三)民警蒋某某和周某 , 询问证人何某某:“陈某今天打人的时候你是否在场?”(民警的问话已肯定了陈某打人的事实 , 诱导、暗示且透露了民警对案件的倾向性看法 。 )(四)民警姚某某和林某 , 询问证人朱某某:“陈某是否打了党喜梅?”朱某某答:“这个我不清楚 。 ”又问:“你是否看见陈某将党喜梅打了的过程?”朱某某答:“这个情况我不清楚 , 发生这个事情时我正在办公室办事 。 ”再问:“你是否知道陈某为何要打党喜梅?”朱某某答:“我不清楚 。 ”继续问:“这件事是否扰乱你单位秩序?”(两位民警急切地想要挖掘出自己想要的证据来 , 连续向朱某某诱导、暗示和透露自己对案件的倾向性看法 , 其欲证明陈某违法之心昭然若揭 。 )(五)民警姚某某和林某询问证人王某某 , “陈某扔过去的档案文件是否有打到人?”(民警诱导、暗示 , 透露倾向性看法)(六)民警雷某某和王某某询问证人肖某某:“穿花衣服的女的甩你们工资表 , 是否是针对那个穿白色衣服的女的?(民警无中生有 , 诱导、暗示和透露自己对案件的倾向性看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 , 办案人员在询问证人和当事人时 , 民警不得向侵害人或者其他证人泄露案情或者透露自己对案件的倾向性看法 。 严禁使用刑讯逼供、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迫使侵害人和其他证人提供证据 , 也不能诱导、暗示被侵害人或者其他证人按照询问人的意图提供证据 。 相关法条如下:《治安管理处罚法》第79条 (严禁非法取证)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对治安案件的调查 , 应当依法进行 。 严禁刑讯逼供或者采用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手段收集证据 。 以非法手段收集的证据不得作为处罚的根据 。 《行政诉讼法》第43条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 , 全面、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 对未采纳的证据应当在裁判文书中说明理由 。 以非法手段取得的证据 , 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 《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57条下列证据材料不能作为定案依据:(一)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收集的证据材料;(二)以偷拍、偷录、窃听等手段获取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证据材料;(三)以利诱、欺诈、胁迫、暴力等不正当手段获取的证据材料;(九)不具备合法性和真实性的其他证据材料 。 《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58条以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方法取得的证据 , 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 《最高法关于适用行政诉讼法的解释》, 法释(2018)1号第43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属于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的“以非法手段取得的证据”:(一)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收集的证据材料;(二)以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手段获取且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证据材料;(三)以利诱、欺诈、胁迫、暴力等手段获取的证据材料 。评:风烟君认为民警在作询问笔录时以违法的询问方式获取证据材料 , 收集不实证人证言 , 以达到处罚陈某的目的 , 严重侵犯了原告陈某的合法权益 , 严重影响了案件的公正办理 。 因此这些询问笔录应作为非法证据予以排除 , 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 更不能作为行政处罚的根据 。 2019年10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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