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非法生产、买卖制毒物品,判刑带罚款!
大河报·大河客户端记者 李启松 通讯员 付东蕾
3月26日 , 南乐县人民法院公开宣判被告人陈某某非法生产、买卖制毒物品一案 。 一审判决被告人陈某某犯非法生产、买卖制毒物品罪 , 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 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
基本案情
2016年4月份 , 被告人陈某某伙同马某某、陈某某(均已判刑)预谋在南乐县境内某饲料厂生产溴代苯丙酮继而再生产麻黄素 。 被告人陈某某等几人分工负责出资、组织工人生产、购买制毒工具和原料、生产技术及招工等 。 在其安装设备、准备制造制毒物品时被公安机关查获 , 当场查获易制毒物品苯丙酮2144.2公斤、甲苯40公斤、盐酸769.2公斤 。
裁判结果
南乐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 , 被告人陈某某违反国家规定 , 伙同他人非法生产、买卖用于制造毒品的原料 , 情节严重 , 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生产、买卖制毒物品罪 , 一审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 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
以案说法
制毒物品有哪些?
制毒物品指可用于制造毒品的化学物品 , 包括醋酸酐、乙醚、三氯甲烷及其他用于制造毒品的原料、配剂 。 他们既是医药和工农业生产原料 , 也是制造毒品必不可少的配剂 。 最高人民法院2016年公布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了甲苯、盐酸等制毒物品 。
如何界定“非法买卖”?
易制毒化学品买卖需经许可或备案 , 实施下列行为之一 , 可认定为非法买卖制毒物品行为:(一)未经许可或者备案擅自购买、销售的;(二)超出许可证明或者备案证明的品种、数量范围购买、销售的;(三)使用他人的或者伪造、编造、失效的许可证明、备案证明购买、销售的;(四)经营单位违法规定 , 向无购买许可证明、备案证明的单位、个人销售易制毒化学品的 , 或明知购买者使用他人的或者伪造、变造、失效的购买许可证明、备案证明 , 向其销售易制毒化学品的;(五)以其他方式非法买卖易制毒化学品的 。
非法买卖制毒物品如何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条规定 , 违反国家规定 , 非法生产、买卖、运输醋酸酐、乙醚、三氯甲烷或者其他用于制造毒品的原料、配剂 , 或者携带上述物品进出境 , 情节较重的 ,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 , 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 , 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 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 , 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 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 。
【毒品:非法生产、买卖制毒物品 , 判刑带罚款!】南乐法院将始终充分发挥刑事审判职能作用 , 持续保持对毒品犯罪的高压打击态势 , 不断完善涉毒案件审判工作机制 , 以高度负责的态度严厉打击毒品犯罪 , 为南乐县经济社会发展提供良好法治环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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