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置顶』北京市人大常委会提前审议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条例,陆生野生动物全面禁食!( 二 )
擅自实施放生活动的 , 将由野生动物保护管理部门责令改正 , 可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野生动物保护管理部门拟设立或者委托相关机构负责野生动物收容救护 。 建立野生动物收容救护档案 , 记录收容救护野生动物的种类、数量、措施、状况等信息 。 并提供适宜野生动物生存的条件 , 不得虐待野生动物或者以收容救护为名从事违法行为 。
以收容救护为名买卖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 , 拟由野生动物保护管理部门没收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没收违法所得 , 并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2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 。
野生动物保护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野生动物保护执法协调机制 , 实现信息共享、执法协同、信用联合惩戒 , 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
有关政府部门依法实施行政检查或者案件调查发现违法行为且违法情节或者后果涉嫌构成犯罪 , 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 , 应当依照本市有关规定向公安机关移送 。
■人大建议滥食野生动物还应再加重处罚市人大农村委提出 , 条例草案关于违法食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法律责任设定 , 未充分体现全国人大关于禁止滥食野生动物决定关于“在现行法律规定基础上加重处罚”的精神 , 建议予以完善 。
条例草案中提出 , 食用陆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 , 或者列入名录水生野生动物的 , 由野生动物保护管理部门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2倍以上15倍以下罚款 。 对此 , 市人大农村委建议 , 食用列入名录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 , 应再加重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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