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一人」青岛建工建安集团在济南一项目发生事故致一人死亡 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60日

【「致一人」青岛建工建安集团在济南一项目发生事故致一人死亡 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60日】半岛采访人员 郭振亮
3月26日,采访人员从省住建厅了解到,近日,该部门公布了鲁建罚字〔2020〕19号、20号、21号、22号份行政处罚决定书,其中,当事人为青岛建工建安集团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济南市历城区华山西片区F地块一标段5号楼发生一起起重伤害事故,造成1人死亡 。根据《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政府关于“9·23”青岛建工建安集团有限公司一般起重伤害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济历城政字〔2019〕26号),该事故为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青岛建工建安集团有限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未按照安全管理规定组织作业,未督促落实安全生产整改措施,未按照规定对施工现场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且存在迟报事故行为 。
「致一人」青岛建工建安集团在济南一项目发生事故致一人死亡 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6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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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山东省住建厅于2020年1月14日向青岛建工建安集团有限公司发出《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鲁建罚告字〔2020〕5号),青岛建工建安集团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10日签收后未在规定时限内提出陈述、申辩 。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四十条、《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28号)第二十二条之规定,山东省住建厅决定对青岛建工建安集团有限公司处以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鲁JZ安许证字〔2015〕021770)60日的行政处罚 。处罚期限自青岛建工建安集团有限公司《安全生产许可证》被收缴之日起计算 。
《安全生产许可证》暂扣期满前10个工作日,青岛建工建安集团有限公司应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提出发还《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申请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山东省人民政府或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向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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