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晓薇、金昌浩、金宏来国际知识产权代理(北京
从策略讲 , 原告是可以在北京和西安申请劳动仲裁要求两个公司分别支付双倍工资和补偿金的 , 原告没有这么做是希望官司胜诉拿到赔偿就了结此案 , 不再增加诉讼成本(诉讼费、差旅费、律 师费、打印费) 。 非常遗憾 , 一审法官如此罔顾事实、违背事物的时空逻辑规定性 , 对两段时间相隔千里的两组劳动关系及对应的劳动合同关系错误认定 , 蓄意枉法裁判 。 强烈建议法官惩戒委 员会开除韩晓薇法官、禁止其从事法律行业!疫情不是借口 , 可以网络开庭(2019)京0105民初63019号,去年12.19就收到了上诉状材料 , 法官一直扣押不往三中院移送案卷 , 拖到今年以疫情为借口更不移送 , 我每周催办 , 幻想年前出二审结果 , 法官为故意隐匿被告人信用信息至今不公布该判决书 。 强烈要求从重处罚韩晓薇罚金且终生禁止其从事法律行业 。 20200217 15:40HK一审结束 , 每周催办 , 至今不公开审判流程信息不公布判决书 。 二审也不公开审判流程 。 20200320 22:32纪检监察案号:(2020)京03民终2375号留言标题:胡春华该下令该撤销蔡奇寇昉职务!追究韩晓薇枉法裁判罪!留言内容:韩晓薇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 , 枉法裁判 , 该依法追究枉法裁判罪 。 很明显的事实是 , 原告在2018-04至08月只与西安公司存在劳动关系 , 在此期间签订的两份劳动合同主体都应该是原告和西安公司 , 韩晓薇故意违背此事实 , 错误地认定这期间原告与北京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和劳动合同关系 。 这是法官故意违背法律、违背事物的时空规定性 , 错误地认定存在超时空的劳动关系 。 被告北京公司实质是利用原告初入职场不了解法律 , 以欺骗的手段诱骗原告签的劳动合同 。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 , 以欺骗的手段所签的劳动合同无效 , 应视为未签劳动合同 。 被告自知其以欺骗的手段与原告所签的劳动合同没有履行 , 其欺骗行为败露后又补签了与西安公司的劳动合同 。 被告每次故意只签一份劳动合同 , 这种主观恶意 , 属于知法犯法 。 原告到被告北京公司工作后 , 被告有时间改正错误补签劳动合同 , 而拒不改正 , 理应惩戒 。 我看裁判文书网公布的其他判决书 , 韩晓薇以前从未审理劳动案件 , 不具备审理劳动案件的专业性 , 建议贵院建立劳动案件专业审判庭 , 以后不要分配劳动案件给非此专业法官 。 韩晓薇法官故意无视劳动合同里的主体欺骗性 , 至今每周催办其一直拒不不公开审判流程信息 。 我有理由怀疑其与被告勾结为被告开脱法律责任 。20200324 18:24 第四十九次投诉反馈问题:纪检监察一审案号:(2020)京03民终2375号留言标题:被告拒不补签劳动合同 , 亦可见其蓄意裁员违法解雇之意图 。留言内容:更正下上两个投诉内容里的时间有笔误 , 应为2018-04至08 , 这个笔误也实在是因为案件拖的时间太长 。 2019年1月 , 春节前的一个月被告公司都是在裁员 , 微信工作里讨论的是裁员 , 而拒不给裁员书面通知 。 讨论的不是留用 。 原告也没有提出辞职 , 这是原告初入职场的第一份工作 , 春节原告也没回西安老家留守北京 。 春节后上班原告报到 。 韩晓薇罔顾裁员事实 。 蓄意枉法 。(2019)京0105民初63019号 法官韩晓薇86377226, (2020)京03民终2375号 法官 胡新华 84773299 请各自分别公开审判流程信息 。 审判流程信息是企业信用信息 , 不公开审判流程信息、不发布开庭公告就是法官与被告人勾结 , 侵害公众权益 。 公开企业审判流程信息可以警示应届毕业生求职者谨慎投简历给该公司 。 武汉肺炎不公开信息也是侵害公众权益 。 20200324 19:58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