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上评丨酒店坍塌,哪些人要承担刑事责任

澎湃新闻时间已过去了四天 , 福建泉州坍塌的欣佳酒店还在传来令人揪心的消息 。 截至3月11日12时45分 , 现场搜救出受困人员70人 , 死亡28人(其中26人救出时已无生命体征 , 2人送医抢救无效死亡) , 正在搜救的还有1人 。据了解 , 该栋位于泉州市鲤城区的事发楼房占地5亩 , 建筑面积约7000平方米 , 共有7层 , 属于钢结构房屋 。 该建筑经查是2013年开始建设 , 2018年改造为欣佳酒店 , 并于当年6月开业 , 酒店有各类客房计66间 。该建筑一楼共有6间 , 其中两间原为超市 。 今年春节前 , 房屋业主将一楼出租的超市收回重新改装 。 而该事故系房屋改装作业时发生 。 3月7日晚上7时 , 房主接到现场施工人员电话称 , 在进行作业的一楼房屋一根柱子发生变形 。 三四分钟后 , 楼体整体坍塌 。 房屋业主杨某某已被公安部门传唤到案 。尽管事故原因还在调查之中 , 法律责任也一定会落到实处 , 但对这次“人祸”的特殊性必须有不同于以往的深刻认识 , 特别是刑事追责不可遗漏责任人 。首先 , 房屋整体坍塌一定与工程质量相关 , 那么 , 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等就要依据事实和法律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具体说来 , 2013年开始建设的房屋在2018年改造为欣佳酒店时 , 是否经过了建筑质量检测 , 当年6月开业时又是否符合国家标准 , 与此倒塌房屋相关的设计、建设、施工和监理单位都应该纳入追查范围 。根据《刑法》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 , 以上单位违反国家规定 , 降低工程质量标准 , 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 , 对直接责任人员 , 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 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 , 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 并处罚金 。 此乃“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 。而根据2015年“两高”《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 发生以下情形属于后果特别严重 , 处5至10年有期徒刑:1. 死亡3人以上 , 或者重伤10人以上 , 负事故主要责任的;2. 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 , 负事故主要责任;3. 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 此次泉州酒店坍塌事件 , 直接导致70余人被困 , 20多人死亡 , 应属于后果特别严重 , 相关责任人也将面临5至10年有期徒刑的处罚 。其次 , 酒店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违规装修导致事故发生也要承担相应的 刑事责任 。《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了“重大责任事故罪” , 即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 , 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 , 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 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 , 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 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 , 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依据上述2015年“两高”的《解释》 , “重大责任事故罪”的犯罪主体包括对生产、作业负有组织、指挥或者管理职责的负责人、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投资人等人员 , 以及直接从事生产、作业的人员 。 作为倒塌房屋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 , 杨某某尽管不是直接建筑、施工人员 , 但其决定改建事故房屋 , 对于违法违规改建一楼的超市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 造成如此特别严重后果 , 亦应该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 , 监管部门可能存在的法律责任问题 。由于建筑工程影响重大 , 无论是建设设计还是改建扩建 , 都应该获得有关管理部门批准 , 泉州酒店的倒塌 , 必然向前追问该建筑是否依法依规获得批准 , 此次改建又是否得到批准 , 如果相关管理部门没有严格把关 , 甚至个别工作人员徇私舞弊 , 就可能承担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罪的刑事责任 。 有关部门不能以“不知道此事”为由推卸责任 。从媒体披露来看 , 涉事酒店疑似存在安全隐患 。 比如媒体报道称 , 欣佳酒店所在的楼层原为一整个大厅 , 后加砌多道墙隔出客房 , 二至六层仅有钢管支撑 。 而在装修期间 , 一楼商户的门窗玻璃被挤压炸裂五六块 。 有商户觉得房子太危险选择搬走了 。 有关部门在选择该酒店使用时 , 是否进行过实地考察 , 有没有做过调查研究 , 这有待追问 。总之 , 出了这么大的事故 , 搭进几十条人命 , 只有全面追责 , 才能够真的反省——其中必须包括完全的刑事责任的追究 , 以竖起高压线、以儆效尤者:酒店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等该定罪的 , 一个也不能漏掉;“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重大责任事故罪”以及背后可能涉及的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罪 , 该适用的罪名 , 一个也不能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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