逐条分析《外国人永居管理条例》的问题和漏洞( 二 )


第十三条 因国家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引进的外国人 ,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 , 可以申请永久居留资格:(总有人替肉食者操心说 , 你限制永居 , 我国引进不了人才怎么办 , 实际上你看后面 , 一大半都是讲国有企业 , 事业单位 , 研究机构的 。 这些单位根本用不着草民操心 , 笔者的本科专业是生物化学 , 一大半同学都是归国的研究员 , 教授 , 全家回国落户都是一路绿灯 , 你见过哪个长江学者 , 青年千人会操心这个的 资料交齐等着就行了)
(一)国家重点发展的行业、区域引进并经主管部门推荐的急需紧缺人才;
(二)国家重点建设的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引进并推荐的助理教授、助理研究员以上职称的学术科研人员 , 以及其他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引进并推荐的教授、研究员;
(三)高新技术企业、创新型企业以及国内知名企业引进并推荐的高级经营管理人员、高级专业技术人员 。 (这条分则有问题 , 这些资质在全国范围不算难拿 , 任何一个地方政府批的高新技术企业的高管和技术人员就可以申请了 。 对于“假外国人”来说 , 找个西部地区开家公司拿资质 , 再把自己任命成高管根本不是难事)
(四)根据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取得永久居留资格的外国人推荐的专业人才 。 (这条不是很合理 , 国内做出重大贡献的人多了 , 比如钟南山院士 , 凭什么他不能推荐 , 而一个外国专家就能推荐?第十二条还涉及很多领域 , 比如一个退役的归化球员 , 他能推荐一个科学专家吗?起码是不是限制一下同一领域啊 。 外国体育明星退役了来中国拿个永居是不是就能卖推荐了?)
第十五条 外国人依法在中国境内工作 ,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 , 且纳税记录和信用记录良好的 , 可以申请永久居留资格:
(一)具有博士研究生学历或者从国际知名高校毕业 , 在中国境内工作满三年 , 其间实际居留累计不少于一年;(博士就行哦 。。。 你起码限制一下什么院校的博士吧 , 我国野鸡博士 , 在职博士多如牛毛 。。。 可以预见到以后卖博士将成为一个更兴旺的产业 。 实际居留时间连三分之一都不需要 , 这是我见过最宽松的移民监了 , 加拿大的移民监是5年要呆满2年 。 )
(二)在国家重点发展的行业、区域连续工作满三年 , 其间实际居留累计不少于一年 , 工资性年收入不低于上一年度所在地区城镇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四倍;(中西部地区都是重点区域嗯……去那开个公司封自己当高管呗 , 又不贵 。 注意这里和后文的平均工资指的是当地平均工资哦 。 比如甘孜地区的平均工资是6000块 , 你给自己开月薪24000就行了 , 不要拿北上广的平均工资来看)
(三)在中国境内连续工作满四年 , 其间实际居留累计不少于二年 , 工资性年收入不低于上一年度所在地区城镇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六倍;
(四)在中国境内连续工作满八年 , 其间实际居留累计不少于四年 , 工资性年收入不低于上一年度所在地区城镇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三倍 。 (对于“假外国人”来说 , 八年很容易 , 三倍工资也不是事 , 这里还有一个小漏洞 , 你可以最后一年把工资迁到低工资的地区去就行了 。 这条简直漏的不忍卒读 , 上海居转户还知道要求连续7年社保呢 , 这里竟然不要求交社保)
第十六条 外国人按照外商投资法律的规定 , 以自然人身份或者作为控股股东的企业投资 ,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 , 且连续三年投资情况稳定 , 纳税记录和信用记录良好的 , 可以申请永久居留资格:
(一)在中国境内投资折合人民币一千万以上;(这里不宜规定数额 , 要不然以后随着通货膨胀 , 要提升这个数额还要改条例 。 而且这里还“折合” , 知识产权折合也算的哦 , 品牌入股也算的哦 , 简直松上天了)
第十七条 外国人有家庭团聚需要 ,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 , 可以申请永久居留资格:
(一)配偶为居住在中国境内的中国公民或者永久居留外国人 , 婚后已在中国境内与配偶共同生活五年 , 且每年实际居留累计不少于九个月 , 有稳定生活保障和住所;(强烈反对中国配偶和永居配偶等同看待 , 参考美国婚姻移民 , 永居配偶要慢非常多)
(二)未满十八周岁的子女投靠居住在中国境内的中国籍父母或者在中国境内永久居留的外国籍父母;
(三)年满六十周岁 , 在境外无直系亲属 , 投靠居住在中国境内的中国籍直系亲属或者在中国境内永久居留的外国籍直系亲属 , 已在中国境内连续居留五年 , 且每年实际居留累计不少于九个月 , 有稳定生活保障和住所(强烈反对中国人和永居人士同样可以父母投靠 , 美国只有美国公民的父母可以投靠 , 本来世界各国让不能纳税的老年人移民就只是出于人道主义的考虑 , 这些人又没有纳税和工作能力 , 来中国只是消耗养老和医疗资源 , 放这么宽干什么!我国现在老龄化压力非常大 , 放开这条是什么意图?强烈反对!中国老年人还不够多么?还要帮他们养外国父母?)
审批和管理部分: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按照国家移民管理部门的委托 , 受理外国人永久居留资格的申请 。 (根据我国现行实践 , 等于材料的审核和核实也由县级机关负责 , 这里边操作空间太大了 , 美国的移民局是联邦管辖的派出机构哦 , 和州政府没啥关系 。 而永居的资格又是全国有效的 , 我国人民连办个驾照都能异地 , 何况拿永居 , 这里漏洞太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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