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起,这些新规将影响你我的生活
原始标题:3月起我国一批新规将正式实施 一起来看看如何影响你我生活免征湖北省境内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其他地区征收率由3%降至1%2月25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部署对个体工商户加大扶持 , 帮助缓解疫情影响纾困解难 。会议确定:一是自3月1日至5月底 , 免征湖北省境内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 , 其他地区征收率由3%降至1% 。 二是个体工商户按单位参保企业职工养老、失业、工伤保险的 , 参照中小微企业享受减免政策 。 三是引导金融机构增加发放低息贷款 , 定向支持个体工商户 。 四是切实落实将除高耗能行业外工商业电价进一步阶段性降低5%的政策 。 五是鼓励各地通过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方式 , 支持出租方为个体工商户减免物业租金 。
@房贷一族 , 房贷利率“重新定价”了!央行此前发布公告 , 宣布从3月1日开始 , 推动存量浮动利率贷款的定价基准 , 从贷款基准利率向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转换 , 原则上这一转换应于2020年8月31日前完成 。举例来说 , 如果此前的房贷利率为基准利率上浮10% , 基准利率此前为4.9% , 上浮10%后 , 房贷利率为5.39% 。 那么 , 2020年3月份开始转换后 , 购房者2020年的房贷利率仍是5.39%这一水平不变 , 只是计算公式发生了变化 。 新的房贷利率为LPR增加或者减少一定幅度 。
新证券法施行全面推行注册制新证券法将于3月1日起施行 。 与旧的证券法相比 , 新证券法在证券发行方面系统体现了注册制相关内容 , 在投资者保护方面力度加强且创新了证券民事赔偿诉讼制度 , 在法律责任方面全面加大证券领域违法处罚力度 。“升级版”证券法出炉标志着中国资本市场在市场化、法治化道路上又迈出至关重要的一步 。 作为资本市场的根本法 , 各方期待完成大修的证券法给市场生态带来深刻变化 , 更好护航资本市场改革发展 。公安部:启动接受教育减免交通违法记分试点公安部印发的《接受交通安全教育减免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工作规范(试行)》将自3月1日起实施 。 《规范》第二十四条明确 , 机动车驾驶人在本记分周期内分别参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网上、现场学习考试或者交通安全公益活动的 , 累计最高减免交通违法行为记分6分 。《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不得开展人肉搜索等违法活动国家网信办2019年12月20日发布《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 , 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 。 根据规定 , 网络信息内容服务使用者和生产者、平台不得开展网络暴力、人肉搜索、深度伪造、流量造假、操纵账号等违法活动 。《规定》强调 , 网络信息内容服务平台应当履行信息内容管理主体责任 , 建立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机制 , 健全用户注册、账号管理、信息发布审核、跟帖评论审核、版面页面生态管理、实时巡查、应急处置和网络谣言、黑色产业链信息处置等制度 。
《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政府采购信息应在指定网站发布为了规范政府采购信息公开行为 , 提高政府采购活动透明度 , 财政部对2004年颁布的《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作了修订 , 并公布了《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 。 新办法将自3月1日起施行 。 根据新办法规定 , 将中国政府采购网及其省级分网明确为政府采购信息的汇总平台 , 要求政府采购信息应当在中国政府采购网或其省级分网发布 。国家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认定和管理迎来新办法取消欠税与滞纳金“配比”缴纳要求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公告 , 将从3月1日起对若干税收征管事项进行调整和明确 , 其中包括取消欠税与滞纳金的“配比”缴纳要求 , 优化纳税非正常户的认定和解除程序等 。 新规定还明确了临时税务登记有关问题以及企业破产清算程序中的基本征管事项 。关于欠税滞纳金加收问题 , 公告指出 , 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应缴纳的欠税及滞纳金不再要求同时缴纳 , 可以先行缴纳欠税 , 再依法缴纳滞纳金 。 据北京青年报采访人员了解到 , 按照目前的规定 , 纳税人缴纳欠税时必须以“配比”的办法同时清缴税款和相应的滞纳金 , 不得将欠税和滞纳金分离处理 。
部分财险产品由审批改为备案银保监会网站2月26日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财产保险公司产品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 , 对产品审批备案范围、备案流程进行了一系列规范 , 3月1日起正式实施 。《通知》调整了产品审批备案范围 , 将使用示范产品的机动车辆商业保险、1年期以上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产品由审批改为备案 , 原属于备案类的产品仍采用备案管理 。 同时 , 对财产险实施产品分类监管和属地监管:使用示范产品的机动车辆商业保险、中央财政保费补贴型农业保险产品由银保监会负责备案并监管;其他产品均由相关银保监局负责备案并监管 。工程总承包法治化、专业化住建部联合发改委发布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 , 自3月1日起施行 。 业内人士指出 , 《办法》的出台将有力推动我国工程总承包的法治化和专业化 , 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 。《办法》明确 , 建设单位应当在发包前完成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程序;依法采用招标或者直接发包等方式选择工程总承包单位 , 工程总承包单位不得是工程总承包项目的代建单位、项目管理单位、监理单位、造价咨询单位、招标代理单位 。 《办法》还规定 , 建设单位不得设置不合理工期 , 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依据合同对工期全面负责 , 对项目总进度和各阶段的进度进行控制管理 , 确保工程按期竣工 。来源:经济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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