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疫情期间 我的工资谁做主( 二 )

1.相关法律依据为“人社部1月24日通知”第一条、“北京市人社局1月23日通知”第一条、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做好疫情防控期间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相关工作的通知》 (“北京市人社局1月31日通知”)第一条、“四部门意见”第三条(六) 。

2.关于隔离治疗期间 。 “人社部1月24日通知”的相关表述为对于新冠肺炎患者在隔离治疗期间“企业应当支付职工此期间的工作报酬” , 并非为视同正常劳动支付工资;“北京市人社局1月31日通知”则明确规定在隔离治疗期间 , 企业应当视同正常劳动支付工资 。

3.另外 , “北京市人社局1月23日通知”明确规定“企业应当保障患病职工依法享有医疗期和病假工资” , “四部门意见”则表述为“隔离期结束后 , 对仍需停止工作进行治疗的职工 , 按医疗期有关规定支付工资” 。 笔者认为 , 在隔离治疗期之外 , 如职工因病不能提供劳动的 , 企业应当保障其享有医疗期和病假工资 。 关于病假工资标准 , 依据《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 , “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的 , 在病休期间 , 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劳动合同或集体合同的约定支付病假工资 。 用人单位支付病假工资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北京市现行最低工资标准为2,200元/月)的80%” 。

三是因政府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 。 企业应当按照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待遇向此类职工支付工资 。

1.相关法律依据为“人社部1月24日通知”第一条、“北京市人社局1月31日通知”第一条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疫情期间 我的工资谁做主。2.对于此类人员 , “人社部1月24日通知”的相关表述“企业应当支付职工此期间的工作报酬” , 并非为视同正常劳动支付工资;“北京市人社局1月31日通知”则明确规定“企业应当视同正常劳动支付工资” 。

3.另外 ,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 , 武汉市等地方因疫情防控需要已采取“封城”措施 。 因本次疫情紧急重大且并无先例可循 , 笔者认为 , 如职工因此类“封城”措施而不能提供正常劳动 , 是否完全适用上述规定 , 企业是否无论时间长短均应当按照正常工作期间的工作待遇支付工资 , 现有规定并不明确 , 需待相关政府部门给予进一步的解释说明 。

四是其他非因企业原因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 。 企业需根据不同情况向此类人员支付工资 。

2020年2月7日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全国总工会、中国企业联合会、全国工商联四部门联合发布的《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稳定劳动关系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意见》(“四部门意见”)指出 , 对因受疫情影响职工不能按期到岗的 , 有条件的企业可安排职工通过电话、网络等灵活的工作方式在家上班完成工作任务;对不具备远程办公条件的企业 , 与职工协商优先使用带薪年休假、企业自设福利假等各类假 。 在受疫情影响的延迟复工或未返岗期间 , 对用完各类休假仍不能提供正常劳动或其他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 , 指导企业参照国家关于停工、停产期间工资支付相关规定与职工协商 , 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按照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按有关规定发放生活费 。

对于上述规定 , 笔者的理解为:

1.如企业具备安排职工远程办公的条件 , 建议企业安排受疫情影响无法按期到岗的职工以灵活的工作方式在家上班完成工作任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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