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一手防疫,一手办案:疫情防控越吃劲,越要依法防控!
日前 , 最高检公布了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以来全国检察机关的办案数据:截至2月18日 , 全国检察机关共介入侦查引导取证涉疫情刑事犯罪2692件3722人 。 其中 , 受理审查逮捕603件729人 , 审查批准逮捕498件598人;受理审查起诉323件409人 , 审查提起公诉238件290人 。
标题:【「疫情」一手防疫,一手办案:疫情防控越吃劲,越要依法防控!】分析这一组数据 , 不难发现 , 检察机关不批捕和不起诉的案件均占有相当比例 。 这表明 , 虽然疫情期间 , 司法机关对抗拒疫情防控措施、造谣传谣、销售伪劣防疫物资等犯罪始终保持严打高压态势 , 但在司法各环节依然持审慎态度 , 正确处理严厉打击与依法办案的关系 , 既从快从严查办涉疫情犯罪案件 , 有力维护了社会秩序、保障了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 又切实把握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 , 为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提供了有力法治保障 。
突如其来的疫情对社会各环节都是一次严峻的考验 , 对司法机关也是一样 。 一些备受热议、后果严重的行为亟需明确法律定位 , 而一些违反法律、挑战社会规则的行为更需要司法机关从严查处、从重打击 。 但与此同时 , 也要注意刑法的谦抑性 , 不能过度执法 , 让刑罚超出必要范围 。
新冠肺炎患者故意隐瞒病情和行程 , 造成严重后果的 , 该怎么处理?按照两高2003年出台的司法解释 , 应当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 各地执法司法机关均据此办理了一批典型案件 , 获得了很好的效果 。 然而 , 一些地方却将这一做法上纲上线 , 无视情节轻重、社会危害性大小、是否主观故意 , 只要发生类似案件 , 一律用危害公共安全的罪名办理 。 须知 ,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在刑法上是十分严重的罪名 , 起刑点是三年 , 最高可处死刑 。 如果一刀切式办案 , 显然会违背罪责刑相适应的刑事司法原则 , 超出必要限度 。
正是针对这些新情况、新问题 , 最高检专门下发通知 , 要求既要严厉惩治严重妨害疫情防控的犯罪行为 , 又要把握好违法行为与刑事犯罪的界限;既要考量行为社会危害性评价的一般标准 , 又要关注防控疫情时期的特殊危害性及其恶劣情节;既要总体上体现依法从严从重打击的政策要求 , 又要避免不分具体情况搞一刀切的简单操作 。 同时 , 最高检还两次发布办理涉疫情防控犯罪典型案例以案释法 , 为检察机关办案提供具体指导的同时 , 也向社会公众发出了明确的警示和提醒讯号 。
北京联盟注意到疫情防控越是到最吃劲的时候 , 越要坚持依法防控 , 这不仅是对战疫一线提出的要求 , 也是对全社会各环节提出的要求 。 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 。 司法机关面对疫情 , 更应当在众声喧哗中保持足够的法治定力 , 始终做到忠于法律、严格准确适用法律 , 为疫情防控工作提供司法保障 , 推动疫情防控在法治轨道上顺利开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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