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对承租国企房产的中小微企2月免租,3-4月租金减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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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对承租国企房产的中小微企2月免租,3-4月租金减半

  2月14日,江苏省南京市国资委、财政局联合出台了《关于落实宁委发〔2020〕4 号文减免困难中小微企业房租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对承租国有企业房产的中小微企2月免租,3-4月租金减半。

  另外,租赁合同在2020年4月底前到期的,减免期间截止日期为租赁合同到期日。

  《通知》中提到,此次减免租金的主体是将所属房产出租用于经营的市各行政事业单位及其所办全资企业、市属集团及其所属国有全资企业。混合所有制企业鼓励国有股东与其他股东协商,积极推动房租减免政策落实。

  支持对象为已依法合规承租减免主体房产的,且直接自用于生产经营的困难中小微企业。房屋租赁合同中明确由承租方负责转租、分租的适用房租减免政策,具体由房产租赁双方协商解决,切实支持实际承租经营的困难中小微企业。 

  其中:“困难”指服从全市疫情防控安排,减免期内停业或未正常生产经营;“中小微企业”依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联合出台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确定。

  在减免方式上,房产租赁双方共同协商并以书面协议补充约定,灵活采取退、抵、免、延等方式实施房租减免。其中:已收取租金的,可在减免期间逐月退还或直接抵减应缴租金;尚未收取租金的,可适当延后收取并减免相应租金;或在租赁合同到期后,免费延长与减免金额相对应的租期。

  值得一提的是,南京并非是第一个对中小微企业进行减免房租的地方。

  2月6日,北京市发布16条措施,以切实减轻疫情对中小微企业生产经营影响。中小微企业承租京内市及区属国有企业房产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按照政府要求坚持营业或依照防疫规定关闭停业且不裁员、少裁员的,免收2月份房租;承租用于办公用房的,给予2月份租金50%的减免。对承租其他经营用房的,鼓励业主(房东)为租户减免租金,具体由双方协商解决。

  2月12日,北京市朝阳区国资委向区属国有企业发出通知,要求国资委监管的一级企业及其所属各级国有及国有控股子企业都要为承租其房产的,并在朝阳区注册纳税的中小微企业减免租金。北京市朝阳区国资委相关负责人表示,朝阳区14家区属国有企业将为辖区内承租的中小微企业减免租金,帮助企业渡过难关,预计将为7000余家中小微企业减免租金超2亿元。

  2月11日,上海市国资委发布《关于本市国有企业减免中小企业房屋租金的实施细则》,对于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由房产所属国有企业免除2020年2月份、3月份两个月租金。

  2月11日,浙江省国资委印发《关于疫情防控期间落实国有企业减免小微企业房租措施有关事项的通知》,其中也要求浙江省省属企业要严格落实省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关于支持小微企业渡过难关的意见》,对承租省属企业经营用房的小微企业,自当地实行疫情防控后的第1个月房租免收,第2个月、第3个月房租减半。同时鼓励省属企业对受疫情影响经营困难的小微企业和其他经营主体,视情延长减免时间或适当减免房租。

  以下为《关于落实宁委发〔2020〕4 号文减免困难中小微企业房租有关事项的通知》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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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各主管部门、市属集团: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促进中小微企业稳定发展的若干措施》(宁委发〔2020〕4 号)文件精神,切实发挥行政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的带头示范作用,与我市困难中小微企业同舟共济、共克时艰,现就减免困难中小微企业房租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 减免主体。指将所属房产出租用于经营的市各行政事业单位及其所办全资企业、市属集团及其所属国有全资企业。混合所有制企业鼓励国有股东与其他股东协商,积极推动房租减免政策落实。

  2。 支持对象。指已依法合规承租减免主体房产的,且直接自用于生产经营的困难中小微企业。房屋租赁合同中明确由承租方负责转租、分租的适用房租减免政策,具体由房产租赁双方协商解决,切实支持实际承租经营的困难中小微企业。 其中:“困难”指服从全市疫情防控安排,减免期内停业或未正常生产经营;“中小微企业”依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联合出台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确定。

  3。 减免期间。租金免收期间为2020年2月,减半收取期间为2020年3月—4月。租赁合同在2020年4月底前到期的,减免期间截止日期为租赁合同到期日。

  4。 减免方式。房产租赁双方共同协商并以书面协议补充约定,灵活采取退、抵、免、延等方式实施房租减免。其中:已收取租金的,可在减免期间逐月退还或直接抵减应缴租金;尚未收取租金的,可适当延后收取并减免相应租金;或在租赁合同到期后,免费延长与减免金额相对应的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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