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1级响应

随着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病例的新增 , 截至2020年1月29日 , 广东、湖南、浙江、湖北、天津、安徽、北京、上海、重庆、江西、四川、山东、云南、贵州、福建、河北、广西、江苏、海南、新疆、河南、黑龙江、甘肃、辽宁、山西、陕西、青海、吉林、 宁夏、内蒙古、西藏共31个省、市、自治区启动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1级响应 。 什么是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1级响应? 第一、相关法律法规 。 1、《传染病防治法》 1989年2月21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修订;根据2013年6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修正 。 2、《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 国务院令 第376号 2003年5月7日国务院第7次常务会议通过 。 3、《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国务院于2006年1月8日发布 。 4、《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2006年2月26日印发 。 5、《突发事件应对法》 2007年8月30日第10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9次会员通过 , 2007年11月1日实施 。 第二、具体规定 。 1、突发事件:《突发事件应对法》第3条 本法所称突发事件 , 是指突然发生 , 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 , 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 。 按照社会危害程度、影响范围等因素 , 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级 。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 , 从其规定 。 突发事件的分级标准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确定的部门制定 。 2、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 第2条 本条例所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以下简称突发事件) , 是指突然发生 , 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事件 。 3、特别重大(1级):《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1.3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分级 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 ,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划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级 。 其中 , 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主要包括: (1)肺鼠疫、肺炭疽在大、中城市发生并有扩散趋势 , 或肺鼠疫、肺炭疽疫情波及2个以上的省份 , 并有进一步扩散趋势 。 (2)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病例 , 并有扩散趋势 。 (3)涉及多个省份的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 , 并有扩散趋势 。 (4)发生新传染病或我国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发生或传入 , 并有扩散趋势 , 或发现我国已消灭的传染病重新流行 。 (5)发生烈性病菌株、毒株、致病因子等丢失事件 。 (6)周边以及与我国通航的国家和地区发生特大传染病疫情 , 并出现输入性病例 , 严重危及我国公共卫生安全的事件 。 (7)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 4、响应:《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3.2.3 应急响应 对于先期处置未能有效控制事态的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 , 要及时启动相关预案 , 由国务院相关应急指挥机构或国务院工作组统一指挥或指导有关地区、部门开展处置工作 。 现场应急指挥机构负责现场的应急处置工作 。 需要多个国务院相关部门共同参与处置的突发公共事件 , 由该类突发公共事件的业务主管部门牵头 , 其他部门予以协助 。 因此 , “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1级响应”主要是根据《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提出的应对措施 。 但根据比较新、并且级别高的《突发事件应对法》第42条 , 对于突发事件 , 我们国家建立了突发事件预警制度 , 以后称之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1级红色预警”比较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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