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订《野生动物保护法》不能“为利用而保护”

修订《野生动物保护法》不能“为利用而保护”。 修订《野生动物保护法》不能“为利用而保护” http://opinion.caixin.com/2016-01-08/100897423.html?from=timeline&isappinstalled=0 2016年01月08日 10:31 来源于 财新网

从现有修订草案来看 , 无论是基本理念 , 还是保护措施以及违法处罚等 , 未能满足近年来不断高涨的动物保护要求 【财新网】(采访人员 周东旭)《野生动物保护法(修订草案)》(下称草案)目前正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 2015年12月26日 , 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对草案进行了审议 。 自1989年《野生动物保护法》开始施行 , 至今已有26年 。 期间 , 2004年有过一次小幅修改 。 对于此次修法 , 法学界以及动物保护人士寄予较多期待 。 只不过 , 从现有修订草案来看 , 无论是基本理念 , 还是保护措施以及违法处罚等 , 未能满足近年来不断高涨的动物保护要求 。 西北政法大学教授孙江就建议在新《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增加商业化驯养繁殖野生动物种群限制条款 , 增加虐待驯养繁殖野生动物法律处罚条款 , 使《野生动物保护法》成为涉及野生动物的防止虐待法 。 中国疾控中心刘晓宇博士则警告 , 野生动物是自然界病原体的巨大储藏库 , 历史上众多重大疫病均来自于野生动物 。 而且 , 野生动物源性疫病一旦发生不仅不易控制而且后果严重 。 野生动物保护法修改应该严格禁止猎杀猎食野生动物 , 防范野生动物源性疫病 。 北京师范大学科学哲学教授田松认为应该从生态文明的高度修订《野生动物保护法》 , “为利用而保护”实则代表了少数群体的利益 , 将一部野生动物保护法 , 蜕变为少数利益群体的保护法 , 这是莫大的讽刺 。 于凤琴北京绿野方舟负责人于凤琴呼吁 , 法律不能给狩猎“开口子” , 否则后果将不堪设想 。 四位学者从不同方面为修法提供了具有一定建设性的意见 。 孙江:《野生动物保护法》应该限制商业驯养繁殖野生动物 《野生动物保护法(修订草案)》将现行法律由四十二条增加到六十条 , 禁止网络平台违法销售野生动物 , 将野生动物保护经费首次纳入各级政府财政预算 , 完善了售购野生动物等违法行为所对应的刑责 , 首次提出保护野生动物栖息地 , 并且明确了每5年对《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进行一次评估等具体措施 。 相信随着公众野生动物保护意识不断提高 , 滥食滥用野生动物的现象会有所遏制 。 然而 , 《修订草案》在野生动物商业驯养繁殖利用规制方面 , 我认为修订案没有做出充分的考量 。 建议在新《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增加商业化驯养繁殖野生动物种群限制条款 。 1、国际公约保护的濒危野生动物、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 , 如虎和犀牛等 , 应禁止任何为了经济和医药目而进行的商业化养殖利用 。 2、对于驯养繁殖国家二类和地方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 , 有必要从法律上进行限制和否定 。 立法取消国家对商业繁殖的支持 , 转而支持以维持该物种野外生存为目的的少量和有序的驯养和繁殖 。 建议增加虐待驯养繁殖野生动物法律处罚条款 。 驯养繁殖野生动物在中国受到虐待的现象非常普遍 , 云南某动物园做表演的老年大象 , 一身伤痕累累 , 是个极端的虐待动物的事例 , 对年轻游客起非常负面的教化作用 。 桂林某野生动物商业驯养和繁殖场进行的老虎表演 , 经常出现驯兽师当着游客的面残酷打骂表演动物的行径 。 陕西和吉林两地野生动物园虐待供照相用的老虎的劣行 , 也曾引起国内外的强烈抗议 。 2011年11头东北虎饿死在辽宁某野生动物园的惨剧 , 震惊了全世界 。 修订案第55条针对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 提出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 ,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但是从该条法律规定看 , 修订案并未对虐待、致死动物的责任人做出具体法律惩处规定 。 而且虐待驯养繁殖野生动物的行为人 , 不仅仅是驯养和繁殖机构的工作人员 , 还有社会上所有能够接触到野生动物的人 。 修订案里没有针对虐待行为的具体条款和刑事处罚措施 , 这对驯养野生动物的保护是不利的 。 因此 , 建议在新的《野生动物保护法》要规定虐待驯养繁殖野生动物都是违法行为 。 新《野生动物保护法》应该成为涉及野生动物的防止虐待法 , 构成对野外和驯养的野生动物的虐待行为 , 要受到相应的惩处 。 另外 , 关于对驯养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死亡后的处理行为的问题 , 从修订案看没有对利用死亡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制作、制造其制品的行为作出禁止性规定 。 这样对于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制作制品的行为没有法律上的禁止和处罚 , 对于这种行为的存在势必对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保护产生不利 , 因为由于经济利益的驱使会使很多珍贵、频危野生动物面临生存危机 。 如果新的《野生动物保护法》中 , 没有关于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死亡后的处理规定 , 使得很多国家重点野生保护动物死亡后 , 驯养者和管理者将其某些具有经济价值的部位制成野生动物制品 , 用于送礼、打点上级和私自高价卖出 。 这有可能鼓励手中掌握有野生动物的个人或单位故意制造动物的非正常死亡 。 所以 , 有必要在新的《野生动物保护法》中要求国家重点野生保护动物养殖单位对死去的动物出示死亡原因的兽医报告、并对动物死亡后的处理做具体规定 , 严格禁止对没有药用和科学研究意义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制品的制作行为 。 有药用和科学研究意义的国家重点野生保护动物制品的制作行为需经国家有关部门的严格审批 , 获得许可证之后方可实施 。 刘晓宇:禁止猎食野生动物防范疫病迫在眉睫 我国滥杀滥食野生动物严重 , 造成野生动物物种下降 , 也导致卫生防疫等问题 。 相关法律修订应严格禁止猎食野生动物 , 防范野生动物源性疫病 。 野生动物是自然界病原体的巨大储藏库 。 历史上众多重大疫病均来自于野生动物 。 2014年2月西非爆发埃博拉疫情 , 据世界卫生组织(WHO)公布截止2015年底已造成一万多人死亡 。 而造成此次规模空前的瘟疫灾难的病原体被证实就来自野生蝙蝠 。 医学界公认 , 埃博拉病毒最初只在蝙蝠群体内部传播 , 由于蝙蝠接触过的植物果食或其尸体被猩猩、猴子、羚羊等食用 , 病毒从蝙蝠传播到其他野生动物 。 但导致埃博拉病毒最终传播到人群 , 还是因为非洲一些地区有食用野生动物的习惯 , 当地人通过食用感染埃博拉病毒的野生动物而被感染 。 肆虐的瘟疫使人类付出巨大的代价 , 埃博拉的爆发再次敲响警钟 , 动物疫病对人类的威胁与人们的生活方式密切相关 。 人类侵占野生动物栖息地 , 随意捕杀、吃食野生动物都增加了野生动物与人类的接触 , 促进了疾病的传播 。 我们必须认识到捕杀和吃食野生动物是极其危险的行为 。 野生动物源性疫病由于其传播和致病特点一旦发生不仅会威胁当地居民的健康和生命 , 还会迅速发展为世界性公共卫生问题 。 故立法规定严禁捕杀、食用野生动物迫在眉睫 。 除可通过动物传播给人类的埃博拉病毒之外 , WHO列出近200种可直接或间接由动物传播给人的传染病 。 目前 , 鼠疫、流感和狂犬病等传统的野生动物源性疫病对人类的威胁持续存在 , 埃博拉、严重急性呼吸综合征(SARS)、西尼罗热和中东呼吸综合征(MERS)等新发的野生动物源性疫病又不断出现 。 例举其中几种就足以让人认识到吃食野生动物的危险:野生鸟类携带多种病原 , 其中就包括禽流感病毒 。 目前已从野生鸟类中分离到高致病性H5N1型禽流感病毒 。 该病毒已持续在人间爆发 , 致死率极高 。 WHO多次强调只要禽流感还在禽中爆发 , 人类就有被传染的危险 。 而在我国 , 每年有大量的野生鸟类被非法捕杀 , 作为野味被食客食用 。 这种传播途径如果不尽力切断 , 爆发禽流感疫情的威胁将持续存在;十年前肆虐我国的SARS最终证实是由新型冠状病毒跨物种传播而感染人类的 。 第一例SARS病例就是因接触野生动物而被感染 。 由于是一种新发传染病 , 人们对其来源、传播途径以及治疗和预防一无所知 , 给社会造成了巨大恐慌;人们普遍认为狂犬病都是由犬和猫传播 , 但事实上野生浣熊、狐狸、狼和蝙蝠等都是狂犬病的自然宿主和感染源 。 2002年 , 安徽发生1例被果子狸感染狂犬病的病例 。 2004年 , 浙江发生7例被鼬獾感染狂犬病的病例 。 野生动物传播疾病毋庸置疑 。 野生动物源性疫病的特点决定了必须从源头切断病原从野生动物传播到人的传播链 。 野生动物源性疫病一旦发生不仅不易控制而且后果严重 , 只有严格禁止捕杀、使用野生动物才是防范野生动物源性疫病最有效的措施 。 野生动物保护法修改应该严格禁止猎杀猎食野生动物 , 防范野生动物源性疫病 。 田松:《野生动物保护法》修订不能由少数群体利益把控 野生动物是地球生物圈的一部分 。 可能在很多人看来 , 山里没有了老虎 , 山还是原来的山 , 树还是原来的树 , 水还是原来的水 , 只不过是缺了老虎而已 。 但是 , 从生态学的立场上看 , 山里没有了老虎 , 山已经不是原来的山了 。 野生动物的灭绝 , 意味着地球生态系统的退化 。 野生动物的大规模灭绝 , 意味着地球生态系统已经岌岌可危 , 一触即崩了 。 皮之不存 , 毛将焉附?《野生动物保护法》必须提高到生态文明建设的高度加以认识 。 上一版的《野生动物保护法》依然基于工业文明的意识形态 , 基于强人类中心主义的理念 , 把野生动物视为人类的 , 甚至仅仅是中国人的资源来加以保护 。 所以 , 其中有很多关于野生动物利用的条款 。 这部法律遭到了很多人的批评 , 在实践上 , 《野生动物保护法》蜕变成了“野生动物利用法” , 在很多地方 , 不但没有起到保护野生动物的目的 , 反而由于其承认了“利用”的合理性 , 使得某些具有“利用价值”的野生动物遭到了灭顶之灾 。 呼吁多年的《野生动物保护法(修订草案)》终于公示了 , 遗憾的是 , 这一版虽然有了大幅度的进步 , 但是依然保留了相当多的旧理念、旧认识、旧规则 。 首先是在理念上 , 在立法目的上 , 依然承认“利用”的合理性 。 第一条中 , 强调保护栖息地 , 维护生物多样性和生态平衡 , 比上一版有巨大的进步 , 但是 , 又说“规范野生动物资源利用” 。 第二条规定 , “本法规定保护的野生动物 , 是指珍贵、濒危的野生动物和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野生动物 。 ”这个界定就把作为主要的野生动物划出了保护的范围之外 , 与上一款保护栖息地其实是有冲突的 。 尤其是在实践上 , 保留了很多保护“利用”、促进“利用”的条款 , 比如第二十四、二十六、二十七等款 , 依然承认“科学研究、人工繁育、公众展示(演)、文物保护或者其他特殊需要”的合理性 , 并且为人工繁育颁发许可证 , 依然承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作为中医药药品、保健品、食品经营和利用”的合理性 。 这在客观上 , 为合法地“利用”(迫害)野生动物留下了方便之门 。 到底谁在“利用”野生动物?为什么“利用”野生动物?皆因利益而起 , 背后存在利益群体 。 这些“利用”既不是为了所宣称的保护野生动物 , 也不是为了所宣称的满足普通公众的需求 。 将一部野生动物保护法 , 蜕变为少数利益群体的保护法 , 这是莫大的讽刺 。 正在公示的《野生动物保护法(修订草案)》还需要大幅度的修改 。 人类需要用一部法律来约束自己的行为 。 再不罢手 , 就晚了 。 于凤琴:狩猎 , 是保护野生动物吗? 一位耄耋之年、曾经参与过原《野生动物保护法》起草的老务林人 , 看到这部修改草案后 , 他说他心情很复杂 。 他说 , 该法起草于1987年 。 当时 , 我国的野生动物情况 , 社会财富情况 , 人们生活水平状况 , 都不能与现在同日而语 。 他承认 , 那部法律出台仓促 , 有些地方还很粗糙 。 特别是在后来的执行中 , 发现了很多的漏洞 。 就野生动物的狩猎来说 , 据他所知 , 从法律的实施到现在 , 国家林业局就没发过一张狩猎证 。 特许猎捕证 , 在法律实施刚开始那几年 , 仅仅在对外狩猎发过不超过10张 , 也只是给老外 。 就这几张 , 也是未能在法定程序下办理 。 但这20多年 , 野生动物却是依然被猎杀 。 老先生坦言 , 这里有执法不严问题 , 最重要的还是法律不接地气 。 狩猎到底是为了什么呢?笔者回想起一段往事 。 “取乐”!青海省都兰县沟里乡乡长两个字道出狩猎目的 。 2011年 , 经国内一家旅行社牵线 , 7个外国人将到中国青海省都兰县猎捕岩羊6只 , 藏原羚4只 。 同年8月5日 , 国家林业局保护司委托“野生动物猎捕专家委员会”召开行政许可专家评审会 , 通过了两起外国人来华狩猎的评审 。 此消息爆出 , 便招致70多家国内动保组织和青海省当地居民的极力反对 。 国内最大的国际狩猎企业──正安国际旅行社总经理王某 , “狩猎可以减少当地牧民偷猎”“可以给当地牧民带来收入”的说法 , 不仅遭到当地牧民的痛斥 , 也遭到当地政府的否认 。 都兰县沟里乡乡长告诉笔者 , 他们不能接受这种狩猎有三点:一从感情上不能接受 。 狩猎 , 离不开杀戮与血腥 。 狩猎者将这种杀戮当作乐趣 , 视处死生命为战利品 , 老百姓非常反感 。 第二 , 从安全上不能接受 , 会给民众造成心理上的恐慌 。 三是从利益中不能接受 。 从2011年之前的几次狩猎中 , 老百姓在其中所获得的利益 , 就是为狩猎者牵马、扛猎物所获得几十元几百元不等的劳务费 , 感觉得不偿失 。 现在 , 很多藏民对此很反感 , 也不愿意再做这种付出 。 由于多数人的强烈反对 , 那场所谓的高规格狩猎 , 在沸腾的民怨声讨中 , 被迫取消 。 纵观欧美的狩猎 , 包括中国富人到国外狩猎 , 也都是备受民众诟病的 。 同时 , 拿生命当作一种娱乐 , 是对生命的不尊重 。 如果法律开了这个口子 , 后果将不堪设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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