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信息#关于做好个人信息保护利用大数据支撑联防联控工作的通知
标题:【#个人信息#关于做好个人信息保护利用大数据支撑联防联控工作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 , 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部委:
为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联防联控中的个人信息保护 , 积极利用包括个人信息在内的大数据支撑联防联控工作 , 经中央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同意 ,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 各地方各部门要高度重视个人信息保护工作 , 除国务院卫生健康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授权的机构外 , 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疫情防控、疾病防治为由 , 未经被收集者同意收集使用个人信息 。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 , 按其规定执行 。
2. 收集联防联控所必需的个人信息应参照国家标准《个人信息安全规范》 , 坚持最小范围原则 , 收集对象原则上限于确诊者、疑似者、密切接触者等重点人群 , 一般不针对特定地区的所有人群 , 防止形成对特定地域人群的事实上歧视 。
3. 为疫情防控、疾病防治收集的个人信息 , 不得用于其他用途 。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被收集者同意 , 不得公开姓名、年龄、身份证号码、电话号码、家庭住址等个人信息 , 因联防联控工作需要 , 且经过脱敏处理的除外 。
4. 收集或掌握个人信息的机构要对个人信息的安全保护负责 , 采取严格的管理和技术防护措施 , 防止被窃取、被泄露 。
5. 鼓励有能力的企业在有关部门的指导下 , 积极利用大数据 , 分析预测确诊者、疑似者、密切接触者等重点人群的流动情况 , 为联防联控工作提供大数据支持 。
6. 任何组织和个人发现违规违法收集、使用、公开个人信息的行为 , 可以及时向网信、公安部门举报 。 网信部门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和相关规定 , 及时处置违规违法收集、使用、公开个人信息的行为 , 以及造成个人信息大量泄露的事件;涉及犯罪的公安机关要依法严厉打击 。
中央网络安全和信息化
委员会办公室
北京联盟注意到2020年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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