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该全面禁止野生动物交易吗

随着近日新型冠状病毒疫情的发展 , 一些专家学者提出“尽快修法禁食野生动物”的论调 , 要求立法全面禁食野生动物、禁止野生动物交易 。 本人认为 , 要全面的看待这个问题 , 不能搞一刀切 。 首先 , 我们要认清现行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 。 依据《国家林业局关于发布商业性经营利用驯养繁殖技术成熟的梅花鹿等54 种陆生野生动物名单的通知》 , 共有54种允许经营利用的54 种陆生野生动物 。 这些动物在驯化程度上 , 不及牛、羊、猪、鸡等常见的家畜家禽 , 但已能够人工规模驯养 , 也经常能在各类农业电视栏目中看到 , 如具有药用价值的鹿茸、麝香、全蝎等 , 具有毛皮价值的貂皮、狐皮、獭兔皮等 , 观赏价值的金鱼、画眉、鹦鹉等 , 和食用价值的鸽肉、牛蛙、鹿肉等等 。 这类野生动物对原产地地域的特殊适应性 , 因能够向群众供应珍贵、经济价值较高的特殊产品高经济价值 , 成为部分地区乡村发展振兴的重要产业 , 带动了一方群众发展致富 。 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日益提高 , 及群众特色多元化生活需求的增长 , 特种动物产业对促进现代农业化建设、优化农业产业结构、增加农民收入、提升人们健康水平及满足老年社会健康产业需求等仍具有重大意义 。 本人认为 , 在当前社会发展阶段不适宜立法全面禁食野生动物、禁止野生动物交易 。 一方面是当前特种经济动物产业规模庞大 , 直接取缔对民生影响巨大;另一方面与野生动物有关的疫情主要是来源于野外捕获的野生动物 , 与规模化养殖的野生动物关系不大 。 建议 , 一是对重点野生动物养殖、交易严格管理 , 上市销售实行可追溯、全程监管 , 二是区别对待规模养殖的野生动物 , 禁止野外捕获的野生动物交易 , 三是教育引导群众正确认识野生动物价值 , 科学合理安全消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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