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发布困难群众物价上涨动态补贴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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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发布困难群众物价上涨动态补贴办法

本文标题:苏州发布困难群众物价上涨动态补贴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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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天,我市发布实施《对困难群众实行物价上涨动态补贴的办法》,新出台的《办法》中,对补贴发放标准、补贴发放时间、补贴发放单位等方面进行修订。根据修订《办法》,困难群众每人每月最高可领取临时物价补贴165.84元,比原来增加41.46元。

加大物价上涨动态补贴力度

昨天,据市发改委收费管理和价格调控处有关人士介绍,根据市委市政府要求,从去年12月,我市相关部门联合分批向市场投放部分市级储备猪肉,以增加市场供给,稳定消费预期,满足消费需求。此次我市修订出台《办法》,对补贴发放标准、补贴发放时间、补贴发放单位等方面进行完善,通过制度创新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

修订《办法》明确,国家统计局苏州调查队负责编制苏州市区月度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和月度低收入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对困难群众实行物价上涨动态补贴,以苏州市为单位,按苏州调查队发布的苏州市区居民消费价格指数或者低收入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月度涨幅作为启动依据,物价临时补贴实行按月发放。

确保在指数发布当月内到位

修订《办法》补贴发放时间从原来的“在价格指数发布后30天内将物价补贴发放到位”,修改为“确保在指数发布的当月内将价格临时补贴发放到位”。明确“当月度我市居民消费价格指数或者低收入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涨幅超过3%(含3%)时,即对符合享受物价补贴条件的对象发放一次性物价补贴,并确保在价格指数发布的当月内将物价补贴发放到位。”

补贴发放的对象为当地启动物价上涨动态补贴机制时实际在册的四类对象:特困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低保边缘重病困难对象、孤儿及总工会核定的特困职工;在领失业保险金人员;城镇登记失业并经认定的大龄就业困难人员(男性55~60周岁,女性45~55周岁);享受国家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

困难群众补贴增加41.46元

“此次修订《办法》中,把补贴标准从原来的两档增加为三档。”据市发改委收费管理和价格调控处有关人士介绍,当月度居民消费价格指数或者低收入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同比涨幅超过3%(含3%)且低于5%时,该月度的物价补贴标准为当地当月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12;当月度居民消费价格指数或者低收入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同比涨幅在5%(含5%)且低于7%时,物价补贴标准在当地当月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12基础上增加50%;当月度居民消费价格指数或者低收入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同比涨幅在7%(含7%)以上时,物价补贴标准在当地当月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12基础上增加100%。

根据修订《办法》补贴发放标准,维持原第一档补贴标准不变;第二档修改为“当月度价格指数涨幅在5%(含5%)且低于7%时,物价补贴标准在当地当月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12基础上增加50%”;增设第三档。

据介绍,第一档中困难群众每月领取的临时物价补贴为82.92元,第二档为124.38元,增设的第三档为165.84元。困难群众每人每月最高可领取165.84元,比原来增加41.46元。

困难群众如何领取补贴

此次修订《办法》中,补贴标准从二档增加到三档,这一制度创新在全省是首次。据统计数据显示,我市不断健全完善物价补贴的启动发放机制,切实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不因物价上涨而降低。

困难群众如何领取补贴发放?根据修订《办法》,价格临时补贴所需资金纳入当地政府财政预算。特困职工的价格临时补贴由总工会负责发放;在领失业保险金人员和城镇登记失业并经认定的大龄就业困难人员的价格临时补贴由人社部门负责发放;享受国家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的价格临时补贴由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发放;其余对象的价格临时补贴由民政部门负责发放。

修订《办法》根据我市机构改革职能划分情况,补贴发放单位增加“享受国家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由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发放”。据市发改委收费管理和价格调控处有关人士介绍,预计本月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就将享受到政策红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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