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鸿雁』为掩盖受贿事实 她让行贿人打了一张假借条

为掩盖受贿事实 , 让行贿人打了一张假借条

2018年上半年 , 我办理了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道朗镇原教育党总支书记、教育办公室主任王鸿雁受贿、贪污案 。

王鸿雁在岱岳区教育系统工作多年 , 本应不忘初心 , 克己奉公 , 不辜负组织的信任和重托 , 但是她却在金钱的诱惑下逐渐迷失了自己 。

2018年5月21日 , 我们岱岳区检察院以王鸿雁涉嫌贪污罪、受贿罪向岱岳区法院提起公诉 。 2014年至2018年2月 , 被告人王鸿雁在任道朗镇教育党总支书记、教育办公室主任期间 ,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 侵吞公款共计人民币4万余元 。 2014年至2018年3月 , 被告人王鸿雁利用职务之便 , 多次非法收受他人所送现金、购物卡等 , 共计价值人民币4万余元 , 并为他人谋取利益 。

从监察委调查阶段直至庭审 , 王鸿雁始终没有丝毫悔意 , 且当庭辩解:“我作为一把手 , 参加公务活动购置的服装、用品 , 国家出钱是理所当然的!我驾驶的车辆是用于公务 , 为车辆支付修理、保险等费用不构成贪污罪 。 收受刘某的人民币2万元系借款 , 也不是索贿 。 ”

2018年6月11日 , 该案在岱岳区法院开庭审理 。 庭审中 , 王鸿雁的辩护人为其作无罪辩护 , 其提出有“自首”情节 。 在事实与证据面前 , 王鸿雁仍然拒不认罪 , 承办人围绕贪污罪、受贿罪的犯罪构成要件 , 对其辩解进行了讯问 , 并对庭审焦点问题一一展开论证 。

针对收受刘某人民币2万元系借款的辩解 , 公诉人出示了证人证言 , 证实2018年春节前在王鸿雁的帮助下 , 刘某收到了工程款的事实;证实刘某在2018年3月13日向王鸿雁借款人民币2万元未出具借条 , 未约定利息及详细的还款时间的事实 。 被告人王鸿雁及其丈夫均证实王鸿雁在借款时名下有大额存款 , 系在有能力支付对他人欠款的情况下向刘某借款2万元 。 且在财务人员康某被监察委约谈后 , 3月22日 , 王鸿雁得知情况 , 为掩盖犯罪事实 , 约刘某见面并在未还款的情况下 , 让刘某出具假收条一份 。 以上证据足以证实在有明确的谋利事项的前提下 , 王鸿雁掩饰索要钱款的事实 , 印证了其以借为名实为索贿的犯罪故意 。 岱岳区监察委掌握其贪污犯罪事实后 , 通知其到案接受问询 , 但王鸿雁到案后未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 不应认定为自首 。

最终 , 法院采纳了全部公诉意见 。 2018年7月30日 , 法院以受贿罪 , 判处王鸿雁有期徒刑一年 , 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以贪污罪 , 判处其有期徒刑八个月 , 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 , 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 。 王鸿雁不服 , 提出上诉 , 山东省泰安市中级法院二审维持了原判 。

『鸿雁』为掩盖受贿事实 她让行贿人打了一张假借条。(讲述人系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检察院第二检察部主任)

『鸿雁』为掩盖受贿事实 她让行贿人打了一张假借条。讲述:成娜 整理:郭树合 【编辑:田博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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