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院院士李宁一审获刑12年
工程院院士、中国农业大学教授李宁以贪污罪被判有期徒刑12年 , 并处罚金人民币300万元 。 据报道 , 中国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1月3日公开作出上述宣判 。 同案被告人中国农业大学研究员张磊以贪污罪被判五年八个月 , 并处罚金二十万元人民币 。 二人贪污所得财物上缴国库 。 法院经审理查明 , 李宁自2008年7月至2012年2月 , 负责管理多项国家重大专项课题经费时 , 同张磊采取侵吞、虚开发票等手段 , 贪污经费共计3756万余元 。 上述款项被转入李宁个人控制的账户并用于投资多家公司 。 法院认为 , 李宁、张磊均已构成贪污罪 。 此案中 , 李宁系主犯 , 具有法定从重处罚情节 , 因部分赃款已追缴 , 对李宁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张磊系从犯 , 且认罪悔罪 , 可减轻处罚 。 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 。 有采访人员问到 , 该案件审理期限长达五年以上 , 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为什么现在再次开庭审理? 审判长回答道 , 中国刑法对延长审理期限有明确规定 。 审理期限届满前 , 可申请延长 , 完全符合法律规定 。 该案审理中一直关注相关政策的变化 , 已经按照最新规定 , 对核减后的345万元不作犯罪评价 。 采访人员还问到 , 李宁的犯罪是否与当时的中国科研经费管理制度有关?定罪量刑时是否考虑这些因素? 审判长回答道 , 用于特定科研项目的经费 , 既不能擅自用于其他个人项目 , 也不允许为个人项目买单 。 李宁项目的资金均来源于国家财政下拨经费 。 所以其犯罪不能归因于科研管理制度的完善与否 。 采访人员继而问道 , 李宁在庭审中坚持认为其行为不是贪污 , 截留的经费是为了继续进行科研活动 , 相关公司是为科研活动需要而设立的平台公司 。 法院对此如何认定? 审判长回答道 , 科研经费划拨给高校后 , 仍是国有财产 , 而不属于课题组的个人财产 , 不允许任何人以任何名义、任何方式予以截留、套取 , 归个人使用 。 李宁将款项转入其个人控制的账户后 , 绝大部分被用于个人投资公司或增资入股 。 涉案的北京全顺捷达科技有限公司等截至案发时尚未从事任何科研活动 。 公司既非大学授权设立 , 也不属于大学指定的科研平台 , 中国农业大学对上述公司的设立、投资均不知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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