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卫健委:北京民航总医院伤医事件是严重的刑事犯罪

针对“北京民航总医院伤医”一事 , 国家卫健委法规司司长赵宁今日回应称 , 对此事非常痛心 , 也非常愤怒 。 这个事件不是所谓的医疗纠纷问题 , 是一个非常严重的刑事犯罪 。 国家卫健委对任何形式的伤医事件的态度是零容忍 。

全国人大常委会今日举行发布会 , 就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表决通过的几部法律案答采访人员问 。

会上有采访人员就“北京民航总医院伤医”事件提问 , 对此 , 赵宁指出 , 在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审议的过程中出现了该事件 , “我们非常痛心 , 也非常愤怒 。 我觉得这个事件不是所谓的医疗纠纷问题 , 是一个非常严重的刑事犯罪 。 ”

“我们国家卫生健康委对任何形式的伤医事件是零容忍 , 这是我们一贯的态度 。 ”赵宁作出如上表述 。

赵宁指出 , 就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来说 , 有很多的地方从法律的角度阐明了国家对医务人员的保护 , 比如明确规定了“医疗卫生人员的人身安全、人格尊严不受侵犯” , “全社会应当关心、尊重医疗卫生人员” , 还特别规定了医疗卫生机构执业场所是公共场所 。 各级政府、相关部门、全社会都要维护公共场所的秩序 , 不单单依靠医院自身 。

同时 , 在法律责任中的第105条、第106条特别规定了“违反本法规定 , 扰乱医疗卫生机构执业场所秩序 , 威胁、危害医疗卫生人员人身安全 , 侵犯医疗卫生人员人格尊严”都要受到法律惩处 , 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这就是我们的态度 。 ”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行政法室主任袁杰补充道 , 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57条明确规定 , “医疗卫生人员的人身安全、人格尊严不受侵犯 , 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 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威胁、危害医疗卫生人员人身安全 , 侵犯医疗卫生人员人格尊严” 。 包括关于医疗卫生机构执业场所 , 第46条规定 , “医疗卫生机构执业场所是提供医疗卫生服务的公共场所 ,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扰乱其秩序” 。

“近期发生的事件 , 是一起刑事案件 。 我们国家的刑法对伤害致死、对杀人都是有严格法律规定的 , 所有危害健康、危害生命的行为 , 都应当受到法律的制裁 。 ”袁杰表示 , 医务人员是我们全体公民健康的卫士 , 也是卫生健康事业的主力军 , 医务人员是为全社会、为全体公民提供医疗服务的 , 为我们的健康提供保障 。 所以 , 对医务人员的侵害 , 无论从道德上还是从法律上 , 都应当予以严厉谴责和制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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