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官员酒驾致死逃逸不罚,纪律法律该听谁的?

政府官员酒驾致死逃逸不罚 , 纪律和法律该听谁的? 2016年11月21日14点30分左右 , 时任宁蒗县政府办公室主任毛发金酒后驾驶公车造成行人1死2伤后弃车逃逸 。 随后 , 其亲属李古火赶到事故现场冒名顶替肇事者 。 观察网报道:同日 , 犯罪嫌疑人毛发金投案 。

政府官员酒驾致死逃逸不罚,纪律法律该听谁的?

该案经公安侦查终结后移送宁蒗县检察院审查起诉 , 2017年县法院判处毛发金犯交通肇事罪 , 免于刑事处罚 。 判李古火犯伪证罪 , 有期徒刑有期徒刑6个月 , 缓刑一年 。 今年4月 , 云南省委第五巡视组在宁蒗县专项巡视期间 , 接到群众举报 , 才使得事件真相浮出水面 。 巡视组认真分析研判后发现 , 该肇事案在侦查、起诉、审判环节均存在失职渎职、徇私舞弊、执法不严、司法不公等问题 , 且有个别领导干预办案的嫌疑 。 在巡视组的监督下 , 该案交由丽江市纪委监委办理 。 永胜县法院重新审理后作出判决结果:判处毛发金有期徒刑3年 , 缓刑4年 。 对此 , 观察网在报道中有这么一段总结性陈词:毛发金案的再审改判 , 在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净化党内政治生态方面起到了积极作用 。 直白地讲 , 这是一起典型的官官相护、草芥人命的恶性事件 。 但是这起由执法机关带头枉法的恶性事件 , 最终却演绎为政坛功绩 , 是不是太可笑 , 太可悲了? 我们不妨详细捋一捋 , 看看谁才是破坏“法治中国”的罪魁祸首 。 关键词罗列:1、肇事人 , 政府办主任 。 2、酒后驾驶 。 3、公车 。 4、逃逸 。 5、顶包 。 6、公检法一起徇私舞弊、失职渎职 。 7、肇事人免于刑事处罚 。 8、顶包人判刑 。 9、纪委监委高度重视 , 维护了正义 , 揽功一件 。 九九归一 , 功德圆满! 杀了个把人 , 没多大鸟事 , 该干嘛干嘛!执法机关把群众都当成煞笔、棒槌、瞎子、聋子 , 这就是腆着脸鼓吹的“法治”? 别说起着标榜作用的官员 , 就算是平头百姓 , 也不能酒后驾车 , 何况是违背纪律原则在工作之余驾驶公车 。 最可恶的是把人撞死撞伤了 , 还不敢担当 , 唤一个亲属来顶包 , 自个逃逸 。 有海一样胸襟的领导干部 , 就这么点尿性? 更可笑的是 , 肇事后赶紧唤一个亲属过来顶包 , 而且顶包者被判刑 , 肇事者反倒卵事没有 。 为什么叫人顶包 , 肇事者和执法单位心里明镜似的 , 就算作伪证判实刑 , 只要大伞还在 , 不愁罩着你 , 不会让你吃亏 , 保不准还能因祸得福 。 那么请问宁蒗县公检法 , 这样的肮脏事你们还干了多少? 再看再审改判结果 , 肇事人毛发金被判三缓四 , 难道这就是一个公平公正的结果?《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33条交通肇事罪明确规定 , 因肇事逃逸致人死亡的 , 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 。 毛发金不但肇事逃逸 , 而且酒后驾驶 , 并导致一死两伤 。 那么请问法官 , 谁赋予了你们可以僭越法律的自由裁量权?别告诉大家毛发金有投案情节 , 因为这样的鬼话压根没人信 。 简单推理:既然找了人顶包 , 为什么又去自首投案?这样的脑残逻辑是哄鬼吗?退一步讲 , 就算真有投案 , 那么这一情节是在什么背景下做出的?再退一步 , 因为有自首情节 , 就可以改变致人死伤的事实?当官的是人 , 老百姓就不是人 , 死了活该 , 对吗?

政府官员酒驾致死逃逸不罚,纪律法律该听谁的?

另外 , 无论是在宁蒗县法院的审理中 , 还是在永胜县的再审中 , 都指毛发金犯交通肇事罪 , 却有意回避了 “逃逸”情节 。 为什么回避 , 还用罗嗦吗?然而 , 这起经过三年之后的再审 , 却被媒体誉为“维护了公平正义 , 对净化党内政治生态起到了积极作用” 。 一个法治社会 , 一切社会行为都以法律为准则 , 可是在对公检法失职渎职、徇私枉法的十多人进行处理时 , 均以纪律处分 , 无一人被诉诸司法 。 在这种情况下 , 法律在政治面前不觉得很尴尬吗? 既然法律仅为“净化政治生态”而存在 , 那么还要法律干嘛?纪律处分一下 , 该干啥还干啥 , 该当官还当官 , 这是法律的要义 , 还是对违法犯罪行为的迁就和保护?

政府官员酒驾致死逃逸不罚,纪律法律该听谁的?

“不查都是孔繁森 , 一查就是王宝森” , 这句话不是调侃 , 而是现实真章 。 为什么会出现这样的难堪 , 就因为法律的侧重面针对性太强 , 而群众和拥权者始终被隔离在这面墙的两边 。 这也是权力之所以一次次任性犯浑的根源所在 。 有句时髦话叫“把权力关进法律的笼子” , 有重举轻放的干部纪律干预着 , 怎么可能把权力关进笼子?其实 , 老百姓没有那么苛刻 , 谁也别进笼子了 , 那不是(gou)人呆的地方 。 多的不敢要求 , 只求你们玩裸奔的时候 , 穿条裤衩就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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