守护人间青山绿水 中院打造环保审判“苏州样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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守护人间青山绿水 中院打造环保审判“苏州样本”

本文标题:守护人间青山绿水 中院打造环保审判“苏州样本”

今年以来,苏州中院大力加强专业化审判队伍建设,积极推动生态文明司法建设,打造出环保审判的“苏州样本”,为守护山水秀美、人文厚重、和谐宜居、绿色低碳的美丽苏州做出了独特贡献。

公益诉讼 恢复性司法重补救

江苏某公司是一家主营农药生产和销售的上市公司,其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化工残渣属于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2013年3月至5月,不具有危险废物处置资质的李某某、管某某从该公司运出化工残渣100余吨,后交给张某某、林某某、朱某某,直接倾倒至昆山市淀山湖镇垃圾填埋场,给垃圾填埋场及周边土壤、地表水、地下水造成了严重污染。

生态修复在环境公益诉讼中已经成为各方共识。然而,生态修复是一项时间长、技术高、情况复杂的工作。“司法裁判具有终局的特点,如果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生态修复费用不足以支付修复工程竣工所需的资金怎么办?是否最终会成为‘烂尾工程’?”本案的主审法官,苏州中院环境资源审判庭庭长潘亮道出了审理这起案件时法院的疑虑。

基于这些考量,苏州中院在受理案件后,探索出灵活应对的方案。“我们提出可以采纳双方认可的金额作为修复的保底费用,当不足以完成修复工程时,被告还要继续支付,确保生态修复能达到预期效果。”潘亮说。

在法院积极协调下,政府部门和该公司签订意见书,在意见书生效后十日内该公司一次性预付环境修复费用等合计5000余万元。意见书同时明确:若以上费用不足以实现环境修复和生态补偿目的,则该公司承诺自愿承担超出的全部费用,直至由本案引发的环境污染问题得到彻底解决。

环境治理 执法司法大联动

生态环境综合治理是一项系统性工程,除了司法机关之外,环境执法机关在其中扮演了至关重要的角色。然而,过去环境执法机关与司法机关衔接不畅、执法水平不高的情形较为普遍,成为制约生态环境治理成效的短板。

为此,苏州中院积极推动建立了全市环境执法联动工作机制,充分发挥各部门的积极性与主动性,使之优势互补,形成各部门齐抓共管的生态环境保护体系。根据联动机制,苏州中院与环保、公安、检察等部门,定期召开全市环境执法联动工作座谈会,通报查处环境违法犯罪行为以及联动工作有关情况;实行重大环境污染违法案件通报与会商制度,推进环境执法与司法的信息共享。

对于案件审理中发现的环境执法工作的不足与薄弱环节,苏州法院及时向有关机关提出司法建议。今年上半年,苏州中院针对一起环保案件审理过程中发现的环境污染隐患,及时向公安、环保部门发去司法建议,要求查实现场危险废物的下落,避免环境污染进一步扩大,得到有关部门的积极回应,有效促进了司法与执法合力推进环保工作的良性互动。

治疏结合 绿色普法进基层

在做好环境资源审判工作的同时,苏州中院还积极延伸职能,借助各种手段向社会公众普及环境资源法律知识,提示环境资源法律风险,打好“预防针”,最大限度地减少生态环境破坏行为及相应纠纷的发生。

今年6月,苏州中院党组书记、院长徐清宇一行前往张家港,走进一些存在环保难题的企业走访调研。

“我们企业急需扩大规模,增加产能,但在申请审批新址时,却遇到了环保门槛,这事该怎么办?”某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负责人一见到徐清宇,就迫不及待地倾诉公司遇到的难题。他介绍,公司产品涉及钢板、板钉等,目前在医疗器械等行业,电镀和钝化工艺是必不可少的。公司拥有众多环保产品和设备,实现了污水零排放。但是,该公司申请新址扩建厂房未获批准。徐清宇向随行的潘亮提出调研建议,苏州中院随即对此进行专门研究,结论是环保部门否决企业电镀和钝化环节的新址扩建项目符合国家环保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由此中院向企业作出了法律解释。

“法律法规规定也是短期局部利益和长远全局利益权衡后的结果。”徐清宇对采访人员说,“苏州中院通过执法办案和延伸服务,更好地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助推当地经济可持续性健康发展。为解决环境问题、加大生态保护提供更加有力的司法服务与保障,全市两级法院责无旁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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