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一小区物业用房变“宾馆” 近7年不收租( 二 )

律师说法

物业无权转租公共设施,出租合同无效

物业是否侵犯了业主的权益?江苏钟山明镜律师事务所律师张骏表示,物业公司是受业主委派,对小区有管理权,但改变公共设施用途必须征得业主的同意,然后报有关部门批准办理相关手续,不得擅自做出改变。“涉事物业公司和投资方签署的《合作协议》漏洞百出,最让人无法理解的是,给对方预留8个月的装修期,外加5年的回收投资期。而最根本的问题是物业公司没有转租权,这份合作协议应属无效。”

物业公司王经理曾表示,11年来没涨过物业费,可物业工作人员的工资却跟着南京的工资标准在涨,所以才“自己想办法解决资金问题”。张骏表示,这种解释不能自圆其说。“如果对物业费有异议,物业公司可以拿着需要涨价的理由及凭据提请全体业主同意,重新订立收费标准,就算没有业委会,也应挨个上门征求意见。”

张骏表示,公共设施产生的收益应属于全体业主。在权益受到侵害时,业主可以要求物业公司公开账目,并把收取的费用退还全体业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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