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和个人住房公积金失信行为将上“黑名单”( 二 )

  失信单位和个人可根据情况申请实施信用修复

  

《办法》明确 , 单位和个人对其失信信息享有知情权、异议权 。 单位和个人非因主观故意发生失信行为的 , 可以按照一定条件和程序实施信用修复 。 信用修复由单位和个人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出申请 , 中心认为已经整改到位 , 符合管理要求的 , 可以决定允许信用修复 。 对经信用修复的单位和个人 , 减轻或免予相关惩戒 , 并在黑名单上予以注明 。

  

另外 , 被公示的失信黑名单信息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 , 应当从公示名单中予以删除:按要求整改到位且有效期届满的;按规定可以撤销公示的;异议经复核属实的;其他可以撤销公示的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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