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将对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实行记分管理

  新华社贵阳10月31日电(记者肖艳)贵州省卫生健康委日前出台《贵州省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办法(试行)》 , 从11月1日起 , 对区域内的各级各类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实行记分管理 。

  根据办法 , 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主要是指医疗机构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制度、标准及诊疗、护理常规和医疗诚信的行为 , 以及不执行相关国家政策的行为 。 不包括涉及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违法行为 。

  根据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的情节 , 一次记分的分值共分12分、8分、6分、4分、2分、1分六个档次 。 其中 , 雇佣“医托”谋取不正当利益、以“术中加价、价格欺诈、虚假诊疗”等欺诈行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 将被记12分;骗取或套取医保资金经有关部门认定的 , 将被记8分;违规发布医疗广告受到市场监管部门处罚通报的、发生医疗事故院方承担完全责任的 , 将被记6分 。

  同时办法明确 , 不得以不良执业行为记分代替行政处罚 。 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将作为其校验的重要依据之一 , 并纳入医院等级评审、医疗质量考核体系和医疗机构信用管理 。 卫生健康行政部门适时将不良记分情况向社会公布 。 校验期内记分累加计算 , 校验期满校验合格後予以清零 。

  其中 , 对於校验期分别为1年和3年的医疗机构 , 校验期累计记分分别大於等於12分和36分的 , 将作为重点监督对象 , 并以《贵州省医疗机构依法执业管理建议书》形式通知该医疗机构;分别大於等於18分和54分的 , 将取消该机构本年度评优、评先资格 , 对医疗机构负责人进行约谈 , 并对管理人员及相关医务人员进行法律法规培训 , 同时将上述情况向社会公布;分别大於等於24分和72分的 , 给予该医疗机构1至6个月暂缓校验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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