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一老人购物忘结账,被超市当“小偷”罚款300元,律师说法…( 二 )

  扬州大扬律师事务所周俊律师就汪老太的遭遇表示 , 超市罚款是没有依据的 。 顾客没有结账 , 发现以后应该照价赔偿 。 超市无权对顾客罚款 。 周俊说 , 即使超市有规定 , 甚至张贴在墙上广而告之 , 也是无法律效力的 , 按照我国法律规定 , 搜身、扣押、罚款等 , 只有相关部门有权这么做 。

  周俊同时提醒 , 个别店家贴出偷一罚十等告示的行为 , 还涉及格式条款等的法律效力问题 。

  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明确规定 , 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 , 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 , 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以上内容的 , 其内容无效 。

  周俊表示 , 一些店家单方挂出的偷一罚十的公示 , 是违法和无效的 。

  提醒

  商家可以这样维权

  扬州市法律界人士表示 , 强调经营者不能侵害消费者正当权利 , 并不是说经营者就不能维权 , 只是提醒经营者要合法维权 。

  首先 , 超市可以加强管理 , 以技术手段、管理措施 , 让想偷东西的人无从下手或是伸手必被捉 , 以防止和避免偷东西的现象发生 。

  其次 , 超市可以设置合理的店堂告示 , 提醒消费者不得实施此类行为 。 客观地说 , 在存在偷窃现象的同时 , 也不能排除确有个别消费者会因为疏忽、遗忘、不注意等原因 , 拿了东西忘了结账 。 经营者观察到此类现象 , 如及时发现就应及时提醒 , 而不宜采取打埋伏、抓现形的做法 , 放任行为的发生、后果的形成 , 再以不正当的办法加以解决 。 即使事后发现并抓到了小偷 , 包括所谓的惯犯 , 超市也应当选择报警等方式 , 对于超市损失 , 可以通过调解或者法律途径解决 。 一般情况下 , 只要认定有偷盗行为 , 警方可以对当事人处以罚款、拘留等 。

(来源:扬州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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