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生帮忙放行李意外砸伤乘客 谁该负责?( 五 )

  乘客列车上被砸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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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往多起案例判决铁路方面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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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乘客在列车上被行李砸伤的事件并不罕见。

  2014年2月26日,洛阳偃师的张大妈乘坐火车时被行李架上滚落的行李砸中,随即被就近送往甘肃省第二人民医院住院治疗,经医院诊断,张大妈为腰、胸椎骨折,需进行手术治疗,在甘肃治疗期间,郑州铁路局给张大妈支付了9100元医疗费用。

  张大妈回家后,一直卧病在床,生活不能自理,了解到砸伤她行李的主人只是一名在校大学生,没有经济来源,张大妈决定起诉郑州铁路局,要求对方承担她后续的治疗费用。

  最终经法院在当年6月进行调解,郑州铁路局赔偿张大妈医疗费、营养费等共计32000元。此案主审法官解释说,铁路运输部门未能将旅客安全运输到约定地点,违反合同法,理应对旅客造成的损害予以赔偿。

  无独有偶,2015年4月8日,杨某乘坐三亚到海口的D7322次动车,途经琼海段时被另一位乘客胡某放置在座位上方的行李掉下砸晕。事后杨某将海南高速铁路有限公司起诉到法院,要求赔偿医药费和误工费。

  高铁公司辩称,列车行李架的设计和质量均在投入使用前得到厂家和有关部门检测合格,行李滑落应系乘客未正确摆放引发,被告已通过巡检、广播等方式告知乘客应妥善摆放随身携带的行李,并提醒可能的后果,因此不存在过错,而且列车员在事发后积极进行救治,已履行了谨慎注意义务。高铁公司认为杨某诉请其承担赔偿责任,没有任何法律依据。

  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高铁公司与杨某形成客运合同关系,负有将旅客杨某安全运输到约定地点的义务。杨某在途中被动车行李架上掉下的行李包砸伤。可见,承运人高铁公司未尽到安全运输责任,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九十条规定的客运合同义务,而且未能举证证明损害是杨某自身健康原因或者杨某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等法定免除责任情形。因此,其依法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2017年1月6日,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被告海南高速铁路有限公司向原告杨某支付医疗费和误工费3800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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