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生前出轨赠情人17万 妻子状告要求归还被驳回( 三 )

“在整个认识及恋爱过程中 , 我也是受骗者、受害者 。 我从未向他索要过钱财 , 我自己也曾给阿文共转账1万多元 。 他给我的17万多元是用于恋爱期间的共同支出 , 比如一同旅游等 。 ”小丽说 , 她还出示了自己与俱乐部签署的服务合同、两人报名旅行社的旅游合同 。 小丽认为 , 阿文给自己的179322.51元不属于不当得利 , 自己不需要退还 。

法院判决“第三者”无过错 , 驳回原告诉求

市第二法院审理认为 , 阿文已婚仍与小丽建立恋爱关系 , 他的行为有违我国的道德规范及公序良俗原则并存在过错 。 而小丽与阿文是经婚姻介绍所认识 , 且阿文对小丽隐瞒自己已婚的事实 。 因此 , 小丽不存在过错 。

同时 , 由于双方恋爱时间较长 , 小丽收取款项的次数达101次 , 但除了几笔款项超1万元外 , 其他款项都是小金额 , 符合正常恋爱关系的消费习惯 。 另外 , 小丽提供的旅游合同的时间、人数与两人的恋爱事实相吻合 , 她也向阿文微信转账及微信红包款项共有10948.01元 , 两人互相赠与行为符合正常恋爱关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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