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辅警被酒驾者撞击身亡案宣判 无期!( 二 )

后周某某继续逆向高速行驶逃逸,至盘门路、盘胥路路口时,又与王某驾驶的苏 XXXXXX 轿车相撞,造成正常行驶的该轿车右侧车头严重损坏。后周某某继续驾车逃逸,途径盘蠡路、吴中西路路口,又从东环路、葑谊街路口驶入东环快速路,以平均122.7 公里 / 小时的速度继续行驶约 13.7 公里后至苏州市相城区齐门北大街。后周某某在齐门北大街某小区门口无故驾车拦截任某驾驶的苏 EXXXXL 轿车,并持金属车牌击打任某手腕、头部,致任某受伤。

经鉴定,被害人张福林符合因严重的头、胸部损伤致急性呼吸、循环功能衰竭而死亡;被害人刘某、任某的损伤程度均属人体轻微伤;被害人张福林驾驶的苏 XXXXX 警二轮摩托损失价格人民币 10100 元;被害人王某驾驶的苏 XXXXXX 轿车损失价格人民币 26000 元;被告人周某某血液中乙醇浓度为 209mg/100ml。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周某某在三起撞击事故中,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被告人周某某在没有驾驶资格、严重醉酒的情况下,驾驶未按规定悬挂牌照的汽车在城市道路高速逆向行驶,致被害人张福林死亡,张福林驾驶的摩托车损毁,被害人王某驾驶的汽车受损,后又继续在城市快速路上长距离超速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随意殴打被害人刘某、任某,随意驾车撞击被害人陈某,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应当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

近日,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