曲婉婷母亲案件一审三年后重新开庭 改控两宗罪( 三 )

检方认为 , 就上述情节 , 应当以滥用职权罪追究张明杰的刑事责任 。

法庭上 , 张明杰的律师仍是为张做的无罪辩护 。 一位参加了这次旁听的人士告诉界面新闻 , 在法庭上 , 张明杰针对其涉嫌滥用职权的指控进行自辩 , “说她是非党人士副区长 , 所有工作都要请示领导 , 她都是在执行 , 她认为她做的事情没有超越她的工作范围 , 她没有进行职务犯罪 。 ”

对于涉嫌受贿罪 , 检方指控 , 张明杰在任道里区副区长期间 , 在主管原种场改制和农村征地工作时 , 在东江公司受让原种场的产权转让合同中加入了有关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的内容 , 并在哈齐客专及城投公司收储过程中 , 使东江公司非法获取征地款共计人民币3.4985亿元 。 2011年11月 , 张明杰向东江公司法定代表人魏奇(另案处理)索要人民币5000000元 。 同年11月26日 , 魏奇令其单位财务人员将人民币5000000元存入张明杰指定的账户 。

2012年7月16日 , 张明杰指使王绍玉代表其与魏奇签订《合作协议》 , 约定双方合作股份为各持项目50%的股份及项目利益 。 经侦查 , 案发时双方共同控制的哈尔滨先发置业有限公司账面人民币65408000元 , 固定资产为门市房49套(价值人民币119930789元)及途锐越野车一辆(价值人民币808675元)、依维柯客车一辆(价值人民币194299元) , 共折合人民币186341763元 。 按《合同协议》约定 , 上述款物的50%应归张明杰、王绍玉所有 , 二人共同受贿折合人民币93170881.5元 。

检方认为 , 张明杰身为国家工作人员 ,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 索取贿赂且非法收受他人财物 , 为他人谋取利益 , 数额特别巨大;王绍玉与国家工作人员相勾结 , 共同受贿 , 数额特别巨大 , 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 , “均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 ”

前述旁听了庭审的人士告诉界面新闻 , 针对指控受贿情节 , 张明杰在法庭上均不承认 。 对于向商人魏奇索贿500万元的指控 , 张明杰自辩称乃是向魏奇的借款 , 她借钱是为了买房 。 她称 , 在2011年7月向魏奇借钱 , 2011年11月魏奇才把钱给了张明杰 , 是把钱存在了张明杰家的一个保姆银行账户上 , 后来在买房过程中 , 张明杰对本来看中的房子不满意 , 当时房子还没有过户 , 她打算把房子退掉 , 把钱还给魏奇 , “在她出事前两天 , 她把所有的手续都找了出来 , 就放在家里 , 但是退款还钱的手续还没有办 , 她就被带走了 。 ”在接受检察机关审查期间 , 张明杰曾把这一情节告知过办案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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