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资房出售两年后拆迁身价暴涨原房主反悔( 二 )

庭审中,刘某、周某诉称,由于自己误认为案涉房屋无建设许可、无用地规划许可,为此在双方当事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中明确约定,案涉房屋为无产权证的单位集资房、小产权房。直到拆迁时,原告刘某、周某才得知该房屋办理了相关手续,属于大产权房,说明他们在房屋出售时对房屋的产权性质存在错误认识,以小产权房的价格出售了大产权房,合同订立的价格明显低于同地段有产权证的二手房,案涉合同构成重大误解。请求法院判决撤销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房屋转让协议。

海安法院审理后认为,刘某、周某就案涉房屋与被告张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应属合法有效。刘某、周某均为纺织厂员工,又在案涉房屋中长期居住,不存在其所主张的对房屋性质的误解。况且案涉房屋是否属于完全产权性质,本当也是刘某、周某应当了解的事项,相关责任不应推卸给张某。

事实上,刘某、周某出售案涉房屋后一直未提出过异议,直到房屋被较为优惠条件征收后才提起诉求,其行为有悖诚信。据此,刘某、周某的诉求请求难以支持。最终,海安法院依照相关规定,做出前述判决。

一审判决后,刘某、周某不服,提出上诉。南通中院经审理,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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