散步被四只狗追摔成十级伤残 男子把公园告上法庭( 三 )

  随后,赵某、城建集团公司均向广州中院提起上诉。

  赵某认为,他提交的事发时照片和4个月后的照片均能看到同一只狗在公园门口,而该狗面前也放置了饲养食物盘,不应认定为流浪狗。此外,他表示,即使是流浪狗,城建集团公司应当对这些流浪狗进行驱逐,以保障居民人身安全,故公园的管理方承担全部的侵权责任。

  对此,城建集团公司答辩称,如果赵某坚持认为涉案的犬只是公园的工人饲养,则应要求公园的工人承担相应的责任。此外城建集团公司没有违反安保义务,故无须承担安保义务责任,应当改判驳回赵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广州中院认为,结合事发当日出警民警的陈述,工人时不时地投喂行为应属于自发性的,故本案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案涉犬只为城建集团公司饲养或管理,一审认定属于流浪犬的可能性更大并无不当,予以支持。

  不过,城建集团公司作为南粤先贤公园的管理者,应承担因流浪犬只停留而形成的相应安全保障义务,应当对赵某因受到流浪犬惊吓所造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考虑到南粤先贤公园是一个开放性的公共区域,客观上难以完全杜绝流浪犬只的出现,酌定城建集团公司应承担70%责任。

  今年7月9日,广州中院作出改判,精神损害抚慰金调整为7000元,为此城建集团公司应赔偿106576.19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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