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内购买百万基金离婚后男方说是用亲属钱买的,被法院驳回( 三 )

法院:男方证据不足以证明基金并非夫妻共同财产

一审法院认为 , 该基金是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 , 李先生提供的证据并不能证明该基金并非夫妻共同财产 , 遂判决双方平分基金本息 , 李先生给付杨女士56万余元 。 李先生不服 , 上诉至上海市一中院 。

二审期间 , 李先生提交了家庭成员对父母遗产处理的书面说明、女儿工资等收入交给他保管的情况说明、弟弟的残疾人证和街道出具的李先生以现金形式代收弟弟补助费的书面说明等相关资料 , 欲证明认购基金款项中有91.85万元来源于多名案外人 , 并不是他与杨女士的共同财产 , 主张驳回杨女士的一审诉请 。

上海一中院经审理认为 , 首先 , 本案中根据双方离婚诉讼的生效判决 , 110万的资金是在李先生的银行账户内 , 又产生于李先生与杨女士夫妻关系存续期间 , 一审法院认定该笔资金是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 , 并无不当 。 其次 , 虽然李先生在二审期间又补充了相关材料 , 欲证明大部分账户资金来源于案外人 , 但不论是他与案外人之间的转账记录及金额、他从案外人处收取现金的说明及其他单方证明 , 都无法与李先生购买基金的这笔款项的全部来源建立直接的联系 , 李先生并未提供充分、有效的证据佐证其主张 , 无法证明这笔资金来源于并归属于案外人 。 第三 , 即使李先生所述属实 , 账户中的各个资金来源也已经混同 , 应该由实际债权人基于债权性质向债务人主张权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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