驾共享汽车撞伤人保险公司拒赔,车辆性质成辩论焦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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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6月12日)上午 , 北京市三中院开庭审理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 涉案“TOGO”共享小客车被登记为非营运车辆 , 而被层层转租给北京途歌科技有限公司(简称途歌公司)用于共享汽车的经营 。 对此 , 一审法院认为将非营运车辆用于共享租赁 , 构成改变车辆使用性质 , 保险公司按照免责条款不应承担商业险赔偿责任 。 租车人尚先生不满判决结果上诉 , 该案二审开庭 , 当庭未宣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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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三中院十四法庭 , 开庭审理共享汽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 新京报采访人员王贵彬实习生陈婉婷摄

非营运小客车被层层转租成分时租赁

2017年5月21日 , 尚先生驾驶小客车在朝阳区城消所附近将刘先生撞伤 , 经鉴定为十级伤残 。 经交管部门认定 , 尚先生负主要责任 , 刘先生为次要责任 。 刘先生将相关责任方 , 电信发展公司、途歌公司、北京清玲雪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简称清玲雪公司)、平安深圳公司共同起诉法院索赔17万余元 。

新京报采访人员了解到 , 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中 , 事发时车辆登记类型为小型普通客车 , 登记使用性质为非营运 , 登记所有人为电信发展公司 。 而这辆车却通过层层转租到了途歌公司用于分时租赁 , 租给了尚先生 。 据电信公司的答辩 , 涉案小客车租给清玲雪公司使用 , 清玲雪又租给途歌公司使用 , 认为事故的赔偿责任与其无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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