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对“涉性侵害违法犯罪人员”设从业限制( 二 )

  《办法》要求相关主管部门对丹阳市从事未成年人服务的教育单位、培训机构、医疗机构、救助机构、青少年活动中心、游乐场所、体育场馆、图书馆等与未成年人有密切接触的单位或者部门,应当加强入职人员审查,对曾有涉性侵害违法犯罪记录的人员严禁予以录用。

  《办法》明确该市公安局、法院要落实专人,每季度最后一个月25日起将本单位掌握的涉性侵害违法犯罪人员信息数据报该市检察院入库,领导小组办公室于每季度第一个月1日至5日向相关主管部门联络员提供涉性侵害违法犯罪人员名单及基本情况(涉及未成年人的名单按照犯罪记录封存等规定不予提供),相关主管部门应将其纳入本系统招录人员黑名单。

  《办法》还建立了执行监督和保密机制。在下属单位和部门招录工作人员时,相关主管部门应当及时进行入职审查,对未落实入职审查机制的单位将予以通报批评,责令改正;对违反入职审查机制,造成被录用的曾有性侵害违法犯罪行为的人对未成年人进行侵害的,将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检察机关对于案件办理中发现的相关单位入职审查执行不力的情况,通过制发《检察建议书》等方式建议整改并督促落实。同时,检察机关还与相关部门签订保密协议,严格落实信息应用的保密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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