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个“涉性侵人员从业限制意见”发布 官方解读( 三 )

经过分析发现 , 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再犯可能性高 , 而且利用职业便利实施的犯罪隐蔽性更强 , 再犯预防的必要性非常突出 。 我国《刑法》规定了从业禁止、禁止令等制度 , 相关行业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也有关于从业资格的限制性规定 , 但由于缺乏相关配套措施 , 普遍存在执行不到位的问题 , 无法有效预防犯罪 。 对此 , 上海先行先试 , 积极探索 。 2017年 , 闵行区检察院在办理一起有前科人员担任教师并利用职业便利性侵害女学生的案件中 , 在全市首次建议法院对被告人判处从业禁止 。

曾经经办这一案件的闵行区检察院检察官吴翎翎说:“在案件办理过程中我们发现 , 这个物理老师其实在之前已经有了前科 , 但是这个老师虽然违反了刑法 , 但是没有被剥夺教师资格 , 从法律意义上 , 他还是可以当老师 。 ”

吴翎翎和同事运用《刑法修正案(九)》第37条 , 促成对性侵未成年人的加害者判处“从业禁止” , 这是全国首例 。 随后 , 又在两个案子的判决中加入了这一内容 。

首个“涉性侵人员从业限制意见”发布 官方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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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刑法》第37条规定:“因利用职业便利实施犯罪 , 或者实施违背职业要求的特定义务的犯罪被判处刑罚的 , 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和预防再犯罪的需要 , 禁止其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从事相关职业 , 期限为三年至五年 。 ”

保护未成年人需要多部门合力 。 2017年7月 , 闵行区检察院会同区综治办、妇联等9部门会签《关于限制涉性侵害违法犯罪人员从业办法(试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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